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渔政)罚〔2023〕18号 | 张敬玖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式进行捕捞案 | 张敬玖 | 2022年10月20日20时许,桂川西(已判刑)提议电捕鱼,当事人和赵思金(另案处理)、张贤建(另案处理)、何维(另案处理)表示同意跟随,由张贤建开车到达达川区堡子镇和米城乡交界处的沙滩河下游的河沟处,桂川西携带电鱼工具下河捕鱼,你提着鱼桶,其余三人负责把桂川西电的鱼捡到桶里,捕鱼结束时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分局堡子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分局堡子镇派出所民警称量,你和桂川西等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净重1.52kg(已被民警没收)。
| 处罚款60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