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何飞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来源: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3-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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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达川农(渔政)罚〔2023〕20号

何飞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何飞

2023年4月16日17时许,当事人何飞开车从达州市达川区百节镇乌梅山往达川区城区行驶。途经达川区百节镇魁字岩社区6组3号铜钵河天然水域时,停车,何飞拿上手抛网去到铜钵河捕鱼,共捕获门板小鱼7尾、餐条小鱼1尾(共重0.18千克),随后被巡何的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款3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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