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环罚〔2023〕125号
达州市达川区管村镇磨子湾石材加工厂:
我局于2023年6月6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在泥沙填埋场处露天堆放的废弃泥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组、调查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3〕125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厂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四川省生态环境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叁佰元整(小写:2430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缴纳方式: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纳通知书》并按其载明的方式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