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环罚〔2023〕157号
达县鸿洋养殖场:
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将圈舍内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用于还田施肥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组、调查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3〕157号)告知你养殖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养殖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及《四川省生态环境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小写:400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缴纳方式: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纳通知书》并按其载明的方式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