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社保局,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搞好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和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炭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达府办发[2006]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2006年6月19日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就进一步做好全县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再持参保职工花名册、体检表到劳动保障局核准后按程序到县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未进行体检和核准的不能参保。已参加工伤保险而未进行健康检查的必须体检,未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保单位的新增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局申报,再按程序体检核准参保。
二、按照达府办发[2006]35号文件精神,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全县工伤保险参保时间统一从体检的次月算起。
三、职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县劳动保障局、县社保局分别报告(联系电话:县劳动保障局社保股 5123693 、县社保局工伤生育股 2670937),同时按《工伤保险认定办法》的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或职业病鉴定,未经工伤性质认定和职业病鉴定的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的,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亲属应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未经鉴定的不得享受伤残待遇。
四、工伤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办法。县劳动保障局确定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资格,县社保局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院签订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另行公布)。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需转院的,由当前就诊医院填写转诊转院申请表,县社保局批准后方能转院。在非定点医院或未经审批的上转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如职工受伤确需急诊治疗的,可就近就医,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支。
五、严格按有关法规政策核定工伤待遇。医疗终结后,用人单位凭工伤职工身份证或户口簿、工伤认定书、伤残及护理等级鉴定书、职业病鉴定书、工伤医疗系列资料到县社保局核定待遇,报县劳动保障局备案后支付。资料不齐的不得审核。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妥善保存所有报帐资料,接受劳动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六、未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和本通知规定经办的工伤保险业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