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人民政府:
达县文体中心建设规划用地,依照2000年《达县县城杨柳、堰坝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委、县政府定点在杨柳区A5-2、A2—3、A2—4地块,共计170亩,实行捆绑使用。其中A5—2地块计79.35亩用于建设文体中心场馆,A2—3、A2—4地块计90余亩的土地拍卖出让收益、承建和出让土地地税县级留成部分及企业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综合配套费作为政府对文体中心建设的投入(2005第9期《会议纪要》)。2005年9月22日,达县规划和建设局对《杨柳小区文体中心规划指标图》再次明确,但运行起来十分艰难,现将文体中心建设规划用地亟待解决的有关问题紧急报告于后:
一、关于A2—3、A2—4地块计90余亩土地实行捆绑使用的问题。90余亩土地中的37.352亩,县人民政府于2000年1月7日以“达府土函[2000]19号”出让给达县建筑工程公司作为办公、住宅楼用地,该公司已支付了部分土地费。为了确保完整的建好文体中心,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由县国土资源局作好协调工作,收回该宗土地(2005年第14期《会议纪要》)。但县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4月5日向达县人民政府递交了《关于不宜收回原达县建筑工程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达国土资[2006]76号),其中理由有三条:一是收回该公司位于七里沟一组的土地使用权再以商业用途拍卖出让,依据不充分。二是该公司土地款未付清(属历史遗留问题),如仅对达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实施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难度较大。三是实施异地置换又与现在目前的供地政策相违背无法实施;若实施货币收购,该公司对该地的期望值较高,实施收购难度较大。但国土资源局忽略了怎样解决文体中心建设用地捆绑使用的问题。目前,县国土资源局正在及时为达县建筑工程公司办理供地手续。如果不立即收回该宗土地,实行捆绑使用,将对文体中心建设造成巨大困难,严重影响招商引资,无法开工建设,文体中心建设将成为一句空话。
为了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定,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顺利推进文体中心建设,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规定及公益建设优先的原则,结合达县建筑工程公司已改制的现状,要求立即停止对达县建筑工程公司供地手续,并请国土资源局及时收回该宗土地。
二、县级有关部门准备用A5—2地块计79.35亩到银行抵押贷款的问题。如用A5—2的土地到银行抵押贷款,则银行将不允许在这块土地上进行公益性建设。
为了兑现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向全县人民建好文体中心的承诺,请不要用A5—2地块79.35亩到银行抵押贷款。
特此报告
附:
1、《杨柳小区文体中心规划指标图》、《达县县城杨柳、堰坝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2005年第9期、第14期);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4、达县人民政府《关于达县建筑工程公司办公、住宅楼项目供地方案的批复》;
5、达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宜收回原达县建筑工程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
达县文化体育局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