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渔政管理工作站:
为规范渔业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对渔业行政许可行为作如下规范:
一、渔业船舶登记证审批
(一)、法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21条:“渔业船舶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方可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机关”。
(二)、法定条件:
1、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单位或个人认证明。
2、购买取得所有权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新建船舶应交验制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3、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
4、渔业船舶检验证明。
5、渔业船舶船员证。
(三)、办证程序:
1、由单位和个人向达县渔政管理站申请,并填写《渔业船舶登记审批表》。
2、经达县渔政管理工作站审批同意后并发放登记证。
(四)、审批机关:达县渔政管理工作站。
二、渔业船员证审批
(一)、法定依据: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三条第二款:“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和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职务证书;监督、检查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第六条:“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应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符合《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能够游泳50米(不限姿势和时间),具有不少于一年的 船上工作资历。非机动渔业船舶船员船上资历要求可以 适当放宽”。第十条“船员职务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应办理审证手续,到期未办理审证,又无正当理由,证书即自动失效。”
(二)、法定条件:
1、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
2、符合《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
3、能够游泳50米。
4、具有不少于一年的船上工作资历。
(三)、办理程序:
1、出具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审核意见书。考试发证机关 ,指定医院体格检查证明,填写“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
2、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并按准考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3、考试合格后发给内河渔船船员职务证书。
(四)、审批机关:达县渔政管理工作站。
三、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一)、法定依据:
《四川省<渔业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从事水生动物、水生植物采捕作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船舶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捕捞许可证”。
(二)、法定条件:
1、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3、符合省以上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领取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发证机关年审。
(三)、办理程序
1、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渔业捕捞申请,并出具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
2、经审查合格后,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四)、审批单位:达县水利局
四、水面养殖使用证审批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条“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用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二)、法定条件:
1、具备一定开发和养殖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2、养殖水面属于国家或政府规划养殖范畴。
(三)、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并报政府审批。
(四)、审批机关:达县人民政府
五、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审批
(一)、法定依据: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放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后,方准生产。”
《渔业法》第十六条“水产种苗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法定条件:
1、有固定的水产种苗生产场地。
2、水源 充足,水质符合水产种苗用水标准。
3、用于和繁殖的亲本符合种质标准。
4、有专业技术人员。
(三)、办理程序:
1、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证明。
2、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场地、材料进行审查。
(四)、审批机关:达县水利局
六、水生动物经营和利用许可证审核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动物或其产品。因科研、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水生动力的或其产品的,必须经省级上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 《经营利用证》方可进行”。第四十六条“《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和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制订。已发放仍在使用的许可证件由原发证机关限期统一进行更换。除《捕捉证》、《运输证》一次有效外,其它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起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二)、法定条件:
1、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3、建立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档案;
4、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如实填写《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并附报有关证明材料;
2、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审查机关:达县水利局
七、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特许审批;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二)、法定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水 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奖金、技术和人员。
3、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如实填写《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并附报有关证明材料;
2、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材料进行审查;
3、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四)、审查机关:达县水利局
八、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审核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授权的单位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九条:“运输、携带、邮寄水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运输证》后方可进行。”
(二)、法定条件
1、运输、携带、邮寄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必须清楚;
2、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必须保障安全。
3、运输、携带、邮寄的目的和用途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办理程序
1、填写《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报经始发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经始发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审查机关:达县水利局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达县水利局
二OO六年七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