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学校食堂禁用、慎用食品类别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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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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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中小学、幼儿园儿童更是要慎之又慎!

  一、禁止使用采购的食材

​  1.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酒);

  2.不得采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4.不得使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不得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6.不得使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禁止供应的成品食品

  1.不得供应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食品;

  2.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如:沙拉、寿司、凉菜、冷面、凉皮等)、生食类食品(如:刺身等)、裱花蛋糕、自制冷饮品(如:冰激凌、酸奶、乳酸发酵饮料、鲜榨果汁、冷冻饮品等)以及其他冷加工糕点;

  3.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河豚鱼等高风险食品;

  4.不得供应未烧熟煮透的豆浆,不得外购散装熟食肉制品;

  5.慎重采购或不采购、加工速冻食品,如:冷冻鸡排、肉串、糖糕等高风险食品,应避免制售高盐、高糖、高油的食品;

  6.直接入口的生海产品、水产品,包括海蜇、海带、海产贝类、深海鱼、虾、蟹及其炝制、酱制、腌制、冰制品;

  7.生的围边菜、雕花菜、塑胶雕花围边、剩余饭菜;

  8.河豚鱼、鲐鱼、青条鱼、金枪鱼、毛蚶、织纹螺、荔枝螺、泥螺、狗肝、鲨鱼肝、青鱼胆、野生蘑菇、杏仁、枇杷仁、木薯、发芽马铃薯、牲畜甲状腺及其它不明动物的器官、组织和腺体。

  三、常见慎用食材

  1.贝类(贻贝、扇贝、蛤蛎、牡蛎、生蚝、蛏子等);

  2.扁豆、豇豆、芸豆、蚕豆;

  3.易引起组胺中毒的青皮红肉的海产鱼类(鲐鱼、青条鱼、秋刀鱼、金枪鱼、沙丁鱼等);

  4.易残留有毒有害物质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猪肺、猪肝、猪心等动物内脏器官。

  四、慎用食品品种

  1.豆浆:因出现“假沸”现象易引起食物中毒。烹饪时必须确保烧熟煮透;

  2.鸡蛋:使用鸡蛋前,应清洗干净蛋的外壳,必要时消毒外壳。烹饪时必须确保烧熟煮透。不得提供以生鸡蛋为原料且不经彻底加热处理的三文治、沙拉等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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