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乡村振兴局网站
发布日期: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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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乡振发〔2023〕63号

 

各市(州)乡村振兴局、组织部、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省乡村振兴局、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7月18日                        


 四川省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决策部署,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完善农民参与机制,激发农民参与意愿,强化农民参与保障,广泛依靠农民、教育引导农民、组织带动农民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园,依据国家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印发的《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指南(试行)》和《四川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的要求,坚持党建引领、村民自治,尊重意愿、维护利益,程序规范、公开公正,强化保障、注重实效,全过程、全环节推动农民参与,使农民内生动力得到充分激发、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体现、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引导广大农民用辛勤劳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逐步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在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中,组织农民参与村规划编制、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管护等工作。

第四条  省乡村振兴局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推动完善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程序和方法,指导组织实施。各部门结合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州)、县(市、区)乡村振兴局会同本级组织、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结合职能指导推进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具体工作。

第二章  组织动员农民参与

第六条  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女组织等作用,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开展宣传发动,增强农民参与感、责任感、归属感。

第七条  落实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引领带动机制,运用网格化管理、党员联户、党员示范带动等联系群众工作机制,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推动乡镇干部常态化下沉网格、村干部包网入户,促进形成农民群众愿参与、会参与、能参与乡村建设的生动局面。涉及村规划、建设、管护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应由村党组织提议,经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并及时公开决议和实施结果。

第八条  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推动落实机制,增强村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对乡村建设重要事项,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充分讨论、参与决策、投身建设和管护,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农民监督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政策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结合实际组织成员承担建设、管护任务。

第九条  完善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协商推进机制,落实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要求,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条  以村“两委”为主体,发挥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作用,压实党员、网格员等责任,利用村民会议、村民议事会等集中会议,采取“面对面”宣讲、“村村通”宣传、宣传单宣传等多种形式,围绕村规划、建设和管护等重点内容,深入开展宣传发动,让农民充分了解乡村建设政策和发展定位,了解参与路径和方式,引导农民在思想和行动上积极支持乡村建设。

第十一条  县(市、区)乡村振兴局和乡镇党委、政府定期组织乡村建设交流学习,加大“请进来”力度,引导规划师、设计师、建筑师等专业技术人才深入基层、下沉到村,提供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链条咨询服务,帮助村“两委”班子谋思路、出措施,辅导农民转变观念,提升参与乡村建设本领;采取“走出去”方式,组织村“两委”、村民代表学习示范样板村发动组织农民、推进建设的经验。

第十二条  发挥村规民约规范约束作用,将鼓励引导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纳入村规民约,充分运用积分制、清单制成果,鼓励通过投工投劳、捐款捐物、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乡村建设。

第十三条  优先支持村“两委”动员能力强、群众参与程度高、投工投劳意愿足、利益冲突化解好的村实施基础项目建设,优先支持参与意愿高、主动投工投劳的农户实施入户项目建设。

第三章  引导农民参与村规划

第十四条  坚持规划先行、科学规划、依规建设,将党的领导、政府组织领导、农民发挥主体作用、专业人员技术指导作用有机结合,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围绕“建设什么样的村、怎样建设村”,引导农民献计献策、共商共议,积极参与村规划。

第十五条  乡镇党委、政府组织村“两委”和规划编制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宣讲村规划政策,重点讲清村规划的法定地位、编制程序,让常住村民和在外村民都知晓规划是村建设的主要依据,农民参与是规划编制的重要前提,村民会议或者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是规划审批的必要条件,审定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让农民充分重视规划,主动参与规划,自觉遵守规划。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依托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开展村规划编制工作,村规划编制人员应吸纳具有规划知识、了解农村实际、熟悉乡村文化的村民或在外同乡参与。村规划编制专业人员应开展一定时间的驻村调研,充分听取农民意见,通过会议讨论、入户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村民真实想法和诉求,实现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发展质量、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治理效能。

第十七条  村规划编制应充分听取农民意见,通过会议协商、入户协商等方式,引导农民共议村建设定位、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建设举措。存在争议的,应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组织农民深入讨论,逐步达成共识。

第十八条  村规划草案应在村务公开栏等场所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九条  村规划由乡镇政府报请县(市、区)政府批准后,采取“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向村民及时、长期公开,并将规划成果转化为简明易懂的规划图表和管制规则,让农民看得懂、记得住、好监督。

第四章  带动农民实施建设

第二十条  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采取以工代赈、雇工购料、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吸纳更多农民就地就近就业。

第二十一条  村“两委”应组织农民议定乡村建设项目优先序,将群众需求强烈、短板突出、兼顾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改善的项目,优先申请纳入乡村建设项目库。

第二十二条  村建设项目应符合村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注重经济实用,杜绝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吸纳村民代表、返乡创业人员、新乡贤、乡村建设工匠等参与项目策划、方案设计。

第二十三条  对入户道路、入院管道、户厕改造、庭院绿化、农房修缮等权属边界清晰的户属设施项目,由农民自主开展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规划引导、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

对村内道路、公共照明、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文化体育等技术要求简单的村级小型公益设施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组织有能力、有意愿的农民开展建设。

对等级公路、规模性供水、仓储保鲜、清洁能源、通讯网络、污水垃圾处理等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设施项目,应由符合资质的主体承接,优先聘用本地农民或通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农民参与建设。

第二十四条  乡镇政府应加强乡村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工程项目进度和施工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入户或联户项目应由农户签字同意,村公共设施项目应由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承建的乡村建设项目收支情况,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五章  支持农民参与管护

第二十六条  坚持建管并重、长效运行,在深入落实地方政府主导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运营企业管护责任的同时,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支持农民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管护。

第二十七条  按产权归属落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管护责任,合理确定管护主体,保障管护经费。

村民委员会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可委托村民、农民合作社或者社会力量代管。户属设施由农户承担管护责任,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或者社会力量提供社会化服务。

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养老院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单位承担所属设施管护责任,自觉接受村“两委”和村民监督,优先聘用当地农民开展管护。

第二十八条  采用党员责任区、街巷长制、文明户评选、“信用 ”、积分制、有偿使用等方式,引导农民积极参与管护。

推行“门前三包”,村“两委”组织制定“门前三包”环境标准,与农户签订责任书,悬挂责任牌,明确房前屋后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公共设施、公共秩序的管护主体、责任区域、包干内容、管理责任,定期组织考评,发动农民共同维护人居环境整治成果。

组织受益者认领,对村内小型公园、图书室、活动室等设施,鼓励受益农民自愿组建管护团队,明确管护义务与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设施管护。对于入街入户的建设项目,由受益农户共同管护。

组建使用者协会,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组织使用农户负责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

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对村公共基础设施、人居环境设施管护等领域公益性岗位,优先从低收入农户中聘请管护员,负责日常巡查、小修、保洁等管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健全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机制,充分考虑成本变化、农户承受能力、财政支持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引导农民自觉缴纳有偿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  村“两委”在村务公开栏和公共基础设施所在地公示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费用及经费来源,接受农民监督。

第六章  强化农民参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地应将组织农民参与乡村建设作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发挥县级党委“一线指挥部”作用、乡镇党委“龙头”作用和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用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提高组织动员农民能力,保障农民参与权益。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单位,组织编制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权责清单,明确农民参与村规划编制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管护、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方面的权利和责任,推进农民参与乡村建设落地落实。

第三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单位,持续深入实施设计下乡、“百校联百县兴千村”、“万企兴万村”等行动,建立乡村建设辅导制度,通过选派、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了解乡村、热爱乡村、致力于服务乡村的规划、建筑、景观、文化艺术、乡村治理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下乡进村开展陪伴式规划、设计和建设,指导村规划编制、矛盾化解和项目实施,促进提高农民参与质量、提升乡村建设水平。

第三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理念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一批乡村建设工匠、土专家等本土人才,结合基层干部培训,提高乡镇干部、村党组织书记等组织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创新乡村建设政府投入机制,通过先建后补等方式,引导农民群众由“要我参与”向“我要参与”、由“要我建”向“我要建”转变。对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应严格按照以工代赈村民自建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对农民投资投劳项目,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推进建设。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单位,原则上每年底调查评估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情况,将项目实施前农民对乡村建设政策和参与方式的知晓率,项目实施中农民以投工投劳、捐款捐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加建设的参与率,项目实施后农民对项目质量和建设效果的满意度,分别作为项目批准立项、奖补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的重要指标,知晓率、参与率、满意度原则上应分别达到80%以上。具体调查评估办法由各县(市、区)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单位制定。

第三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乡村振兴局会同相关单位健全完善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公开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有关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投诉、建议。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激励机制,将农民参与乡村建设作为文明村镇、乡村振兴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的重要内容,纳入美丽宜居乡村示范创建和美丽庭院评选指标。县(市、区)可定期选树一批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先进村、示范户。

第三十九条  深入总结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经验,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典型案例,重视发挥乡村“邻里效应”,以身边人身边事影响带动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广泛开展“我的家乡我建设”等群众性建设活动,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营造共同规划家乡、建设家乡、服务家乡的浓厚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乡村振兴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民参与乡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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