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安监所:
按照省安监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委会)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政执法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安监[2005]282号)和市安监局、市法制局《关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政执法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达市安监[2005]157号)精神,结合达县实际,现就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乡镇安监所)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政执法权(以下简称委托执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委托执法的目的
委托乡镇安监所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政执法权,是省、市政府重视基层、关心基层、帮助基层的又一重要决定,是抓基层、打基础、强监管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为此,各乡镇要提高对委托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积极稳妥地开展委托执法工作。
二、委托对象及委托执法人员资格
1、委托对象:组织机构健全,分工和职责明确,有2名以上具备委托执法资格人员的乡镇安监所。
2、受委托机构执法人员的资格:在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负责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有公务员身份,经省(市)安监局、省(市)法制办(局)委托执法资格培训合格,并申领了省、市政府统一制发的委托执法证件的人员。受委托执法人员调离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作发生变动时,其所持有的委托执法证件自行失效,并主动上交县安监局备案,由县安监局统一交县政府法制局注销。
三、委托执法的范围
所在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外资(合资)、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国有或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除外。
四、委托执法的权限
安全检查权;对有现实危险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紧急处置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整改权;按简易程序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
五、委托执法的要求及规定
1、符合委托执法条件的乡镇安监所在县安监局领取委托执法文书后方可开展委托执法工作。受委托的乡镇安监所及委托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委托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不得违反执法规定,超越委托执法权限,否则县安监局将报请县政府法制局收缴执法证书,取消委托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报组织人事和行政监察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在委托执法过程中,要使用由县安监局统一监制的行政执法文书,并做到使用法律条款准确,书写工整无误。
3、在执法过程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使用罚没票据。罚没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4、委托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5、认真做好执法文书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上报县安监局备案。
6、此前各乡镇试行委托执法且为安监、法制部门颁发的委托执法证件一律停止使用,并交回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统一报县法制局注销。
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达县人民政府法制局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