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安监所,各中心供销社及寺庙、旅游风景区:
根据《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达府办[2006]82号文件精神,为了认真吸取近期全国一些地方发生的几起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血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切实搞好烟花爆竹的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寺庙、旅游风景区烟花爆竹的经营销售行为,实现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管理横到边,纵到底目标,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近年来,非法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引发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寺庙及旅游风景区烟花爆竹销售工作势在必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和为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负责的高度积极投入当前开展的烟花爆竹专项整治,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做过细的工作,将烟花爆竹的销售行为予以规范。
二、明确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寺庙、旅游风景区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经营、依法经营的日常监管主体,打击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经营是义不容辞的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确保监管到位;宗教、旅游、供销等部门是寺庙、旅游风景区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依法经营的行业管理主体。宗教、旅游部门要充分运用自己的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寺庙、旅游风景区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督促他们守法经营、销售,安全经营、销售和燃放,教育他们不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或销售非法的烟花爆竹,并积极协助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对那些非法经营摊点予以取缔;供销部门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日常管理,要充分运用稽查队的稽查职能,开展寺庙、旅游风景区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定期或不定期稽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寺庙、旅游风景区推行烟花爆竹专店销售制度,合法烟花爆竹专店货源配送制度,辖区中心供销社日常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在主要寺庙、旅游风景区设立烟花爆竹专销店试点;安监、公安、工商、技监、供销、宗教、旅游等部门是打击寺庙、旅游风景区非法经、销售烟花爆竹的执法主体和行业监管主体,对那些非法生产、经营、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和取缔,决不手软。
三、严肃纪律。搞好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规范寺庙、旅游风景区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是一项重要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规范。对那些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或因此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达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达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达县旅游事业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