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明确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医疗费用后报销事宜的通知
来源:达川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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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医保发〔2023〕63号

参保单位、两定医药机构、区医保中心:

  近期,一些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导致参保患者发生的普通门诊、特殊门诊及住院等医疗费用不能“即时”报销。部分患者使用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后,又持发票等资料到经办机构申请医保报销。为避免“重复报销”,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现就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和两定医药机构应加大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

  二、各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确保参保患者就医后即时享受医保待遇,减轻资金垫支压力;

  三、两定医药机构在提供经办服务过程中,应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对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普通门诊、特殊门诊及住院费用)不再提供发票、处方、费用清单等用于再次申报医保报销;使用现金全额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如实提供发票、处方、费用清单(门诊发票上已有费用明细的不再提供),待所在单位“同步”缴纳医保基金后,在费用发生次年6月30日前将资料交区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达州市达川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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