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搞好2006年商品材采伐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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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

    根据省林业厅川林发〔2006〕37号关于预安排2006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精神,以及市林业局达市林函[2006]85号关于达县人工商品林采伐作业设计的批复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我县人工商品林采伐生产任务,现就采伐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宣传。人工林商品材采伐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管理严格、社会影响大的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会议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宣传人工林商品材采伐工作的目的、意义及做法,让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知晓人工林商品材采伐工作的政策,使他们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自觉参与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检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这次采伐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程序,强化监督。一是坚持伐前公示制度,公示期15日;二是坚持由采伐者持采伐证上山并严格按照采伐证规定的内容实施采伐,禁止由木材经营户持证上山组织采伐;三是进入林区收购的木材经营单位须经县林业局审核同意并签定守法经营保证书后,方可进入林区收购,否则各乡镇林业站不得擅自同意木材经营者进入辖区收购木材,林业局一律不予办理木材运输证。

    三、落实人员,明确责任。为了加强对这次人工林商品材采伐工作的督促指导,县林业局成立了由副局长田承贵同志为组长,资源管理股全体同志为成员的达县人工林商品材采伐工作督导组,主要负责采伐监管工作的督导和指导。检查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管理和业务技术方面的监督。一是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情况;二是检查各实施乡镇和林场在宣传、组织措施等方面的落实情况,三是督查各乡镇现场监督人员是否落实到位;四是业务技术方面主要监督以下内容:①采伐地块是否属于重点公益林范畴;②是否按作业设计实施采伐;③上年度商品材采伐作业是否通过了验收;④是否进行了伐前公示和伐区拨交;⑤是否落实了青山检尺和现场监督人员,是否建立了青山检尺和销售台账等。督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检查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在整改措施未落实前,一律先行停止采伐。

    各采伐实施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达林发〔2006〕63号文件要求落实现场采伐监督人员。现场采伐监督人员和森林管护人员必须到岗到位,尽职尽责,切实履行起监督检查责任,凡责任制和现场监督人员未落实的一律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因采伐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而导致超限额、超计划、超范围的,要依法追究采伐实施单位负责人、现场监督人员责任。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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