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山国家森林公园资源保护的通告(已失效)
来源: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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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第9号

为进一步加强铁山国家森林公园内的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

大堰乡:金黄村1、2、3、4、5、6、7、8、9、10、11、16组;铁山村5、7、8、10组和村集体土地。

金檀乡:金窝村1、2、3、4、5、6、7、8组和金窝村国有土地;举人村1、2、3、4、5、6、7组;南泥村3、4、5、6、7、8、9、10、12组和金窝水库。

管村镇:二尖村1、2、3、4、5、6、7组;新岭村6、7组;万祝村5、6组。

罐子乡:和平村2、3、5、6组。

河市镇:新勤村1、2、3、4、5、6、7、8、9、10、11组;新陶村8组和村集体土地;新桥村1、2、3、4、5、8组;金河村2、3、6组;金湾村3、5、8组。

申家乡:三峡村1、2、3、5、6组。

铁山林场全域。

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违法进行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

(二)禁止未经审批违法新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构(建)筑物。

(三)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违法进行狩猎、放牧、捕捞、采药、采集动植物标本等活动,禁止经营、贩卖、收购、运输受国家保护的动植物。

(四)禁止无车牌、无行驶证、无驾驶证、超载、超限、超速、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通行。

(五)禁止在旅游线路上堆码占道、乱停乱放车辆。

(六)禁止随意乱丢乱放倾倒生活垃圾和排放生活污水。

(七)禁止在铁山国家森林公园防火区内一切违章用火。

(八)禁止在保护范围内私拉、乱架通讯和输电线路。

(九)禁止其他侵占、买卖、破坏保护范围内的一切旅游资源和各种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行为。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

举报电话:0818-2676536(区林业局)、0818-2653877(区住建局)、0818-2650999(区国土资源分局)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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