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发〔2023〕61号
各村(社区),镇级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红线底线意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深刻汲取哈尔滨“4.27”私拆承重墙事故教训,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根据达川住建发〔2023〕100号文件精神,经镇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装潢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小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岳镇装潢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小组
组 长:杨 佳 镇长
副组长:曹中均 副镇长
成 员:吴应华、成棋、余明、张洪、向美苧、各村(社区)驻村干部、党组织书记
南岳镇装潢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小组办公室下设在镇规建办,由吴应华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小组日常事务。
二、压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或代管人、房屋使用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装饰装修房屋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增加楼面荷载或者非法改建房屋等。如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应按照规定进行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及时委托设计、施工单位维修加固房屋。鉴定、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消除房屋安全问题。已鉴定为危险建筑物的,不得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购买人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应向购买人提供《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健全登记报告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屋装修改造报告机制,通过公告、公益短信、专题普法等多种方式,提醒和引导产权人(使用人)在房屋装修改造开工前,向物业管理单位报告(物业管理单位指:有物业服务的,为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的,为属地村居(社区);有所属单位的,为其所属单位。以下统称“物业管理单位”)。各村(社区)、镇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产权人(使用人)房屋装修改造书面承诺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完善本地区房屋装修改造的发现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装修改造行为的分类管理。
1.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企业在施工前将专项装修方案、专业设计单位的安全报告报送镇规建办报备。
2.住宅装修和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修,要在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签订合同后,实行装修开工申报登记制度。即装修人与其合同约定的装饰装修企业在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装修安全承诺书。
3.物业管理单位在进行装修申报登记时,应向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宣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相关法律法规,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凡未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相关责任主体的装饰装修活动,督促其按照规定办理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手续。
四、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1.对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装修改造工程,要进一步落实房屋装修改造质量安全所有人(使用人)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材料构配件供应等单位的主体责任,督促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2.对限额以下不能实行施工许可管理的装修改造工程,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镇级有关部门、各村(社区)联动,分类分层施策,确保各类装修改造行为均纳入有效监管,消除监管盲区,坚决杜绝装修改造导致的房屋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行为或情形,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依法予以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五、加强装修改造巡查
1.加强建立健全房屋装修改造巡查机制,将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房龄较长、住宅改为经营、人员密集场所等类型房屋作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巡查和管理。建立完善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制度体系。
2.严格落实物业管理单位对有关房屋结构改造和装饰装修的安全巡查、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实施房屋装修登记,做好装修改造现场巡查等。充分发挥网格员、综合执法人员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强化日常监督巡查,对产权人(使用人)主动报告和承诺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工、不按照装修改造方案施工或者破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责令立即整改并第一时间向镇规建办报告,镇规建办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处置,确保房屋安全。
六、强化部门协调联动
1.对限额以上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镇规建办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发现有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罚或移交综合执法办进行处罚。未办理手续而施工的工程,由综合执法办直接进行处罚。
2.对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家庭住宅装修、小型门面房装修等,物业管理单位发现有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装修人下达告知单进行劝阻和制止,以书面形式报告。对于物业管理单位上报或居民投诉的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事项,要按照行政执法权限,及时以书面形式移交。报告或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核查,确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消除安全隐患。对拒不停止违法违规装饰装修行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对生产经营类房屋因违法装修改造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商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拒不整改且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商请供电部门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险解危责任。
七、做好房屋安全应急处置
发现房屋建筑因违规装修出现墙体开裂、倾斜、地基下沉等结构安全隐患的,规建办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尽快开展安全鉴定;如情况紧急的,也可由规建办委托开展应急安全鉴定。按照鉴定结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开展加固维修工程。有关突发事件应按照规定第一时间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八、突出宣传培训引导
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房屋装修改造中私拆滥改的危害,普及房屋装修改造基本知识,增强所有人(使用人)和社会公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树立文明装修、合理使用的思想。各村(社区)、镇级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网格员、综合执法人员、和物业管理人员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警示案例,有组织地开展相关培训,提升业务能力;要加强装修行业自律,建设诚信体系,营造人人重视安全、人人保障安全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