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渔政)罚〔2023〕15号 | 陈明海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陈明海 | 当事人2022年11月27日15时许在达州市达川区桥湾镇正街原码头巴河河边,使用矶竿3把(爆炸钩2副,每副爆炸钩上面有8颗鱼钩,鲢鳙鱼饵饼一包)钓鱼时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桥湾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调查查明,陈明海同年11月26日下午在巴河达州市达川区桥湾镇正街原码头边使用矶竿一把(爆炸钩1副)钓鱼。当事人使用的渔具经达州市达川区渔政管理工作站认定,属于禁止使用的禁用渔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46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