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秋冬倒风季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安办[2006]58号)转发你们。请各产煤乡镇、县级有关部门、煤矿企业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秋冬倒风季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全力抓好“十一”节后和六中全会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年煤矿安全目标任务的实现。
达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八日
关于加强秋冬倒风季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
紧 急 通 知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省煤炭产业集团:
进入秋季以来,我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通风瓦斯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2006年9月21日18时,达州市万源市长石乡九村一社竹坪口煤矿北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9月22日10时左右,达州市万源市红旗煤矿煤层自燃造成4人重伤,19人轻伤的一氧化碳中毒事故。10月6日凌晨3时05分,宜宾市芙蓉煤矿中平硐53313风巷掘进工作面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7人受伤;该矿年设计能力120万吨,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张中伟省长要求尽快核实下井人数,继续抓好施救,尽快查明原因,务必确保稳定。陶武先副书记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家属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杨志文副省长要求立即组织救护力量,安全搜救井下人员;千方百计救治伤员,确保矿区稳定;依法严肃查处事故,并立即对同类地区、同类煤矿进行停产整顿。
宜宾市芙蓉煤矿“10•6”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在国庆和中秋节期间,损失惨重,教训十分深刻。为切实吸取血的事故教训,确保秋冬倒风季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加强秋冬倒风季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止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重复发生,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当前,正值煤矿倒风季节,煤矿安全管理尤其是通风瓦斯管理的难度加大。秋冬季节既是煤炭生产的旺季,也是煤矿事故的高发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今年秋冬季节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8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庆节期间各项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8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0•1”两起重大交通事故的紧急通报》(川府办发电[2006]92号)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进一步周密部署,继续抓好“十一”节后和六中全会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围绕秋冬倒风季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点,落实各项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年煤矿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实现。
二、认真组织开展秋冬倒风季节煤矿安全专项检查。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督促检查各级政府是否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和驻矿安监员以及派驻人员发挥作用情况等,要围绕矿井“一通三防”重点检查煤矿瓦斯治理落实情况、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及运行情况、水害防治情况、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以及节后恢复生产的煤矿是否制定了恢复生产方案和安全措施,是否对员工进行了培训等进行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各项措施。各地在开展秋冬倒风季节安全专项检查中,要力戒形式主义,确保取得实效。
三、切实落实秋冬倒风季节煤矿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严禁突击盲目生产;要督促煤矿企业组织开展好隐患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深入井下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全面、彻底排查矿井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各种隐患和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按照项目、措施、资金、人员、责任“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治。要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加强通风和瓦斯管理,确保矿井的通风系统稳定可靠,保证采掘工作面所需风量,严禁随意停开风机。新开工的采掘工作面要及时补装瓦斯传感器,配齐瓦斯检查员,加强放炮管理,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禁空班假检、漏检。
四、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的要求,依法加大对煤矿的监管监察力度,对存在以下安全隐患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二)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未与县级平台联网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四)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且开采同一煤层的矿井,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和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抽放系统运转不正常的;
(六)井下放炮未按规定使用炮泥和水炮泥的;
(七)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八)未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的;
(九)矿井总风量不足、井下各用风点风量不能满足要求的;
(十)开采易自燃煤层和已出现发火征兆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十一)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未规定设置防尘洒水系统、喷雾降尘装置的;
(十二)存在重大水灾隐患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十三)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十四)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十五)存在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坚决打击无证非法生产,防止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各地要继续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已经关闭的煤矿要按照国务院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关死关实,防止死灰复燃。对非法建设、非法生产的煤矿,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予以关闭,严惩非法办矿人员。凡乡、镇发现非法煤矿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县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要按照《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县、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