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省交通厅转发《国家安监总局交通部关于切实加强农用船安全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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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省安监局、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交通部<关于切实加强农用船安全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川安监[2006]32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杜绝水上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达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  交通部
《关于切实加强农用船安全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川安监[2006] 325 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局: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通部《关于切实加强农用船安全监管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06]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安市岳池县“3.15”特大沉船事故发生后,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水上运输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农用船非法载客事故仍时有发生。9月24日,简阳市壮溪乡一未经登记的农用船在沱江河非法载客翻沉,造成3人死亡,说明目前乡镇农用船的管理仍存在死角,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交通部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抓好我省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各级安监、交通和航务海事机构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安全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要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督促县乡政府按照中央编办发[2005]9号及省政府川府办发电[2005]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特别是乡镇自用船、渔船、水库生产工作船等非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督促水运企业(业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乡镇政府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四个责任体系”。

    二、突出重点,抓好专项整治

    要深化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认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对重大安全隐患要进行公告,要切实提高乡镇船舶及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水平,达到无超载,无渔船、乡镇农用船非法载客,无管理“空档”的目标。

    三、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客船载客的行为

    要联合开展打击非营运船舶违法载人的专项整治工作,彻底清理非通航河道违规营运船舶。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源头和过程执法,加大对乡镇农用船、渔船载客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拆解的坚决拆解,决不手软。

    四、加大对重点水域和重点船舶的监管力度

    要切实抓好重点渡口码头、风景旅游水域及重险要航段的监控工作,加大巡航检查力度,加大对客渡船及危险化学品船等重点船舶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船舶适航性、船员适任及装载情况,对查出的隐患整改完成后方能航行。要加强对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监管,落实通航安全措施。

    五、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要依法对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彻底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并举一反三,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交通部
关于切实加强农用船安全监管的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6〕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交通部各直属海事局:

    今年以来,农用船等非营运船舶非法载客造成多起重特大伤亡事故。1月13日,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新甸镇魏湾村一艘农用船非法载人,在白河与溧河交叉处翻沉,造成12人死亡。

    3月15日,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一艘农用船非法载人,在嘉陵江支流酉溪河(非通航水域)翻沉,造成28人死亡。5月26日,广东省河源市一艘农用船非法载人,在枫树坝水库因夜航迷路、船上人员慌乱导致船舶翻沉,造成7人死亡。

    9月22日,湖南省耒阳市一艘农用船非法载37人,在常宁市周家山码头水域与一艘运砂船发生碰撞后翻沉,造成3人死亡,3人失踪。类似事故多次重复发生,反映出一些地方没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还存在农用船舶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农闲季节即将来临,农村赶集、庙会增多,此类事故易发。为切实加强农用船安全管理,严防非营运船舶非法载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地方政府切实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各级领导,特别是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增强政治责任感,以对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交通部门和海事机构要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的规定,督促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明确农用船管理部门,落实乡镇非运输船舶的监管责任。

    二、严厉查处非法载客行为,切实加强农用船安全管理

    地方政府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明确规定的,各级安全监管、交通部门和海事机构要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履行水上监管职责。对无证无照船舶和农用船、渔船等非法载客行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厉打击,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拆解的坚决拆解。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阻力,要及时报告地方政府,请求政府牵头解决或予以支持。各级海事机构要根据中央编办发[2005]9号文件精神,要求农用船和渔船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查处工作,必要时进行联合专项整治。对非通航水域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通报地方政府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各地区要高度重视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行业安全管理的责任,提请政府协调解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对乡镇运输船舶的监督管理,为政府管理乡镇运输船舶出谋划策。对不具备安全航行条件的乡镇运输船舶,海事机构要提请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强制停航措施,确保安全。

    三、深入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

    为切实解决渡口渡船存在的事故隐患,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开展了自2005年9月起为期两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开展本次整治活动的有利时机,采取积极措施,切实提高渡口渡船安全技术水平,确保渡运安全。各交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展整治工作中,要积极作为,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提请政府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要抓紧筹集资金,改造更新渡口设施和老旧渡船,确保按期完成专项整治目标。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取缔。要充实现场管理力量,必要时要对渡口实行严密“盯防”,严防渡船超载,避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四、加强事故调查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事故调查工作,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彻底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举一反三,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减少和预防发生水上重特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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