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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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林业站:

    为进一步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木材行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林业局《转发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达市林发〔2006〕29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清理整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是林业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措施。近年来,非法经营、收购、加工、运输木材的现象有所抬头,乱收乱购、偷拉盗运的现象十分严重,导致不少地方批少砍多和乱砍滥伐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木材生产秩序,造成森林资源的过度消耗,甚至有的木材经营加工场点已成为非法木材的销赃场所,对森林资源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各地要从保护森林资源的高度积极配合县林业局对辖区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活动,坚决打击非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

    二、加强领导,认真开展好清理整顿工作。为了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县林业局成立了以肖超平局长任组长,副局长阳运伟、田承贵任副组长,程小玲、李仕兴、吴彬、尹生、洪流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林业产业体系和生态体系的协调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宣传林业政策法规,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积极配合搞好这次清理整顿工作,通过清理整顿,促使其自觉守法经营。

    三、密切配合,按期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1、清理整顿范围:凡从事木竹材经营和以木竹材为主辅料进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均属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

    2、清理整顿内容:①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营加工户情况;②未经批准非法经营加工情况;③年消耗林木数量;④木材来源渠道及产品销售情况,是否建立木材来源、销售、运输登记台帐;⑤有无违法收购、经营、加工非法来源木材行为,有无超核准登记范围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行为,有无转包、转租、转借经营加工许可证或一证多点、一证多挂的行为等。

    3、监管情况: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监管是乡镇林业站的工作职责。各乡镇林业站要协助辖区内木材加工单位建立木材原料收购台帐,定期审核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原料来源,监督经营加工户严格执行木材来源备案和销售登记制度,并结合这次清理整顿工作对辖区的木材经营户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并建立守法经营档案,对违法经营受有关部门处罚的要载入档案,在每年初向我局报告上一年度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情况。

    4、清理整顿措施:一是关闭和取缔非法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对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一律关闭和取缔;二是对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资格而又长期未从事经营加工活动的撤销其经营加工资格;三是对经营加工非法来源木材和超核准登记经营加工范围的以及长期乱砍滥伐、偷拉盗运等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既要撤销其经营加工资格还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四是根据辖区森林资源状况、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供给能力,对木材经营加工布局、数量和规模提出合理化书面建议。

    5、步骤和时间安排:第一阶段:即日起至11月10日为摸底阶段。由各木材经营加工户申报其经营加工情况,并填写《四川省木竹材经营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表》,过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经营资格,各乡镇林业站要配合县林业局对辖区的经营加工户(含无证经营加工户)进行调查登记。第二阶段:实施阶段从11月11日至2006年11月20日,针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汇总上报。

    特此通知

    附: 《四川省木竹材经营加工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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