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委、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武装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委
发布日期:2023-05-25
点击数:人次

关于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推动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1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适应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的新要求,顺应军人军属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秉承体现尊崇激励的政策导向,更好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和体现区委、区政府对军人军属的关心关爱,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和优待工作,因地制宜,量才适用,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推动全区各地各部门履职尽责,同心协力,在全区营造热爱国防、拥军优属的浓厚社会氛围,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在加强军人军属优待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适合我区实际的优抚优待政策制度,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国防贡献的褒扬。

(二)坚持优待与贡献匹配。综合考虑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给予相应优待,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三)坚持关爱与管理结合。根据优抚对象的现实表现,给予必要的奖惩,引导优抚对象珍惜荣誉,自觉做爱国奉献、遵纪守法、诚信明理的公民。

(四)坚持当前与长远统筹。立足当前国家、省、市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逐步拓展优待领域,丰富优待内容;注重长远可持续发展,统筹规划优待政策制度,不断完善优待工作体系。

三、优待内容

(一)荣誉激励

1.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及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家庭悬挂光荣牌,每年春节发慰问信、年画。为入伍、退伍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逗号前为牵头单位,未明确牵头单位的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在重大节日和纪念日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军队单位、军人家庭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活动,在举行重要庆典、纪念活动时邀请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代表参加。〔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各乡镇(街道)〕

3.将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及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姓名和功绩按照规定载入地方志。〔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区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中心〕

4.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区人民武装部给其家庭送喜报,发放立功受奖家庭奖励金,发放标准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达州籍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家庭奖励金标准的通知》执行。为当年度荣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家属提供健康体检服务,参照区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各乡镇(街道)〕

5.倡导在建军节、国庆节、烈士纪念日、抗战纪念日等重大节日、纪念日,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地标性建筑、车站等的广播视频,宣扬人民军队改革重塑的崭新形象,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提升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切实增强其自豪感、荣誉感和获得感。〔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

6.由我区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为其家庭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大学生入伍发放大学生入伍奖励金。发放时限为次年8 月1 日前。〔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财政局、区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各乡镇(街道)〕

(二)生活保障

1.按照国家政策,不断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健全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财政局〕

2.完善优抚对象困难帮扶机制。优抚对象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或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时,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

3.做好遗属生活保障工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且符合相应条件的优抚对象死亡,除发给当月应领取的抚恤补助金外,对其遗属增发相应的6个月抚恤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伤残军人为12个月)。〔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财政局〕

4.逐步完善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创业政策,以及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奉献国防。〔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区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各乡镇(街道)〕

(1)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驻达川部队现役军人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

(2)军人家属随军、随调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军家属在本系统内申请工作调动时,可适当为其放宽条件,就近安排工作单位。

(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获得二等战功以上功勋荣誉表彰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就业安置的,根据本人意愿,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安置。符合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基本用人条件的,优先安排适当岗位,确保稳定高质量就业。

(4)军人家属随军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无工作单位的,由区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协调各类用人单位给予考录、招聘方面优先优待,协助实现就业。

(5)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考录、公开招聘时,随军家属不受常住户口条件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区属企业招录时或有关单位组织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人员、社区工作者、公益性岗位等招聘时,应当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随军家属进行招聘,并结合实际,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限制。

(6)鼓励和扶持各类用人单位积极招录随军家属,对招录随军家属超过一定数量的,按照规定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

(7)积极鼓励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创业,扩宽就业渠道,提升就业安置空间,加强帮扶力度,促进创业提质增效,健全服务体系,提升就业创业效能。

5.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

(1)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2)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师范类学历提升教育。每年在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时,拿出一定数量岗位,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将获得教师资格的退役军人纳入中小学兼职体育教师选聘范围。

(3)加大公务员定向考录力度。服役5年及以上的大学毕业生士兵(包括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和人民警察定向考录计划。组织开展选调生考录工作时,参军入伍经历可作为报考条件之一,优先考虑有参军入伍经历的优秀大学生,年龄可相应放宽2岁。

(4)支持事业单位专项招聘。根据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可安排一定岗位面向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进行专项招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可以与“三支一扶”等基层项目人员共享事业单位专项招聘岗位。新任事业编制基层专职武装干事,优先从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

6.加强对孤老优抚对象的关爱服务。区光荣院、区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鼓励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

(三)医疗保障

1.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应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实施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财政局、区医疗保障局〕

2.推行“一站式”结算。区医疗保障局要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及优抚对象的辖区内医疗救助纳入“一站式”结算。〔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3.区内的医疗服务机构要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待服务。优抚对象在区内的公立医疗机构按分级诊疗原则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等优待服务。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对现役军人家属及优抚对象实行优先优惠。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设立优先窗口,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享受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4.组织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优惠体检,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开展好巡回医疗活动。〔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卫生健康局〕

(四)住房保障

适应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不受户籍条件限制,予以优先保障。符合达川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

(五)教育优待

认真落实现有教育政策,不断丰富优待内容。〔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民武装部政治科〕

(1)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地方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在区内根据监护人意愿“点单式”优先安排学校就读。

(2)军人子女报考区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录取优待。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优先录取;烈士子女享受加分等优待。烈士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有关费用免除等学生资助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为军人子女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提供教育优待。

(3)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4)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落实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六)文化旅游交通优惠

1.区内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鼓励民营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先优惠。〔责任单位: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七)其他社会优待

1.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建立社会拥军促进协会,打造社会拥军尊崇平台,建好“军人驿站”,赋能拥军惠军,不断创新社会优待方式和内容。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2.区法律援助中心优先为优抚对象依法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其他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乡镇(街道)〕

3.区内银行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提供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4.各地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征兵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军地各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优待工作大格局。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职责,主动担当作为,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各项优待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二)健全管理机制。落实国家优待证制度,为退役军人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统一制作颁发优待证,作为享受相应优待的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待。

(三)完善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奖惩结合、公平规范、能进能出的优待动态管理机制,激励优抚对象发扬传统、珍惜荣誉、保持良好形象。对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新的突出贡献而受到表彰的优抚对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依法被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的,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已颁发优待证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回。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挑头集访、闹访被取消优待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可以恢复优待资格。

(四)注重教育引导。深入宣传新时代国家和省、市、区优待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引导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准确领会优待工作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合理确立政策预期,依法按政策享受优待。大力宣扬优秀优抚对象先进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作贡献。加强爱国拥军和国防教育,动员社会各界自觉拥军优属,营造爱国拥军、心系国防浓厚氛围,推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五)强化跟踪问效。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评范畴,作为双拥模范单位、文明单位和社会信用评级的重要条件。军地各级要认真履行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职责,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强化监督检查和惩戒激励措施,严格跟踪问效和通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宣传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对消极推诿、落实不力的要及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和军队规定的其它优待。

军队文职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参照本实施意见享受优待。


附件:达州市达川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