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港联华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达川区分公司入驻“中迪.花熙樾”项目后,利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对装修施工时间、装修建渣清运方式、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等情况,以罚款的形式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管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罚款2000(大写: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主办:达川区人民政府
承办: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蜀ICP备06015989号
网站标识码 5117030013
公安备案号:川公网安备 51170302000123号
维护电话:0818-5139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