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四川港联华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达川区分公司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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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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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四川港联华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达川区分公司入驻“中迪.花熙樾”项目后,利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对装修施工时间、装修建渣清运方式、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等情况,以罚款的形式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管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罚款2000(大写: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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