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达州基地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的公告
来源:区房征中心
发布日期: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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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达州基地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 

为改善人居环境,推动达川“省建片区”城市更新改造,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简称四川十五建)达州基地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目的

因实施四川十五建达州基地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属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范围

四川十五建有限公司达州基地10栋、11栋、12栋、13栋、14栋、15栋、16栋、17栋共计202户国有土地上房屋,总面积约17000m2

三、征收实施单位

达州市达川区房屋征地服务中心,电话:0818-7232203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达州基地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签约期限

本决定公告后开展评估工作,自评估报告公示期满30天内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腾空。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人有权作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决定。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本决定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


四川省第十五建筑有限公司达州基地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达川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四川十五建达州基地片区实施城市更新改造,属旧城区改建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四川十五建有限公司达州基地10栋、11栋、12栋、13栋、14栋、15栋、16栋、17栋共计202户国有土地上房屋,总面积约17000m2

三、房屋征收部门

达州市达川区房屋征地服务中心。

四、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搬迁期限

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开展评估工作,自评估报告公示期满30天内为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在双方签订协议生效后7天内搬迁完毕。

五、征收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六、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

(一)住宅、住改商用房的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通讯、水、电、气、空调移机等设施的补偿标准

水专户3100元/户、电专户1250元/户、气专户4850元/户、柜机空调移机200元/台、挂机空调移机150元/台、光纤专户500元/户、网线150元/户、座机电话150元/户。

4.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自行临时安置,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m2/月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计发。

5.搬迁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m2一次性计发(搬出搬进)搬迁补偿费,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户发给搬迁补偿费。

6.征收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评估价值的40%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费。

7.征收补贴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00元/m2给予公摊面积补贴费。

8.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住改商,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合法产权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经营面积50元/m2/月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9.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交出房屋钥匙,经验收合格的,进行奖励,提前搬迁奖励费按户一次性计算。在签约期内,第1-25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4万元/户;第26-3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2万元/户。逾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腾空房屋交钥匙交房的不予奖励。

(二)生产、办公、医疗、仓储等非住宅、非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及土地价值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构筑物、设施设备、装修等附属物补偿标准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合法建筑面积30元/m2/月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或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搬迁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m2给予搬迁补偿费。

5﹒大型机器设备不能搬迁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房屋征收补助费

按被征收建(构)筑物评估价值的20%给予征收补助费。

7.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搬迁腾空房屋交出房屋钥匙和提交土地证书注销申请,经验收合格的,进行奖励。搬迁奖励费按一次性计算,奖励标准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建(构)筑物及土地的按不高于被征收土地和建(构)筑物价值的1%给予奖励(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计算,超过30万元的按30万元计算);逾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移交建(构)筑物及土地的不予奖励。

七、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补偿标准

商业(门市)、生产、办公、医疗、仓储等非住宅用房原则上鼓励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一)安置还房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1﹒安置还房地点:三里坪二期安置房(属划拨国有土地)。

2﹒安置还房时间:协议生效后现房交付。

(二)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下列方式计算、结清房屋及土地差价:

1﹒被征收住房与用于产权调换住房等面积部分房屋价值不补价差。如果被征收房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安置还房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接房时政府应返还等面积部分土地出让金。

2﹒安置还房面积小于被征收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结算住房差价。

3﹒安置还房面积超过被征收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按下列方式结算房屋差价:

还房面积超过被征收住房合法产权建筑面积10m2以内部分(含10m2),按2100元/m2结算;10m2-15m2以内(含15m2)部分,按5500元/m2结算;15m2以上部分,按征收决定时划拨土地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双方结清房屋和土地差价后,还房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三)临时过渡补偿费

三里坪二期安置房属现房,选择产权调换不给予临时过渡补偿费

(四)产权调换其它补偿标准

  1﹒房屋装饰装修、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通讯、空调移机等设施的补偿标准

柜机空调移机200元/台、挂机空调移机150元/台、光纤专户500元/户、网线150元/户、座机电话150元/户。

  3﹒被征收房屋有水、电、气专户的,安置房水、电、气专户的,不补差价;没有水、电、气专户的,接房时被拆迁人应向政府补交水专户3100元/户、电专户1250元/户、气专户4850元/户。

  4﹒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m2一次性计发(搬出搬进)搬迁补偿费,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户发给搬迁补偿费。

(五)补助、补贴费

1.按被征收住房合法建筑面积200元/m2给予征收补助费。

2.按被征收住房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的10%给予公摊面积补贴费。

(六)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交出房屋钥匙,经验收合格的,进行奖励,提前搬迁奖励费按户一次性计算。在签约期内,第1-25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4万元/户;第26-3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2万元/户。逾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腾空房屋交钥匙交房的不予奖励。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二)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自行搬离的,给予搬离补助;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拒不搬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搬迁时,应保证室内水、电、气、电话、光纤、宽带、防盗门、铝合金窗、防护栏、室内装修设施设备等完好,否则将从装修及设施设备补偿费中扣除上述费用。

(四)计户方式:一套合法房屋计为一户;一套房屋有多本产权证的按一户计算;一本证上有多套房屋的按一户计算。

(五)房屋征收补偿按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实施,即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腾空房屋交钥匙交房、发放补助和奖励程序进行。

(六)房屋出租的,房屋出租人自行与房屋承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关系。

(七)涉及房屋产权抵押的,由被征收人自行与抵押人解除抵押,解除抵押后再支付房屋补偿款。

(八)为确保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禁止被征收人或者其他人员私自拆除房屋及设施,残值归征收人处置。

(九)房屋征收部门应耐心宣传解释,妥善处理征收中的各类矛盾纠纷,做到公开、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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