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达川府复决字〔2023〕3号)
来源:达川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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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府复决字〔2023〕3号

 

申请人:李坤

被申请人:达州市达川区罐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孝东,镇长

申请人李坤对被申请人达州市达川区罐子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未补偿行为不服,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于2023年4月7日决定延期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征收申请人的土地未补偿行为违法;2.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45031.60元,并依法解决申请人失地社保问题。

申请人称:2022年12月14日因修建罐子镇滨河路,被申请人强行征收申请人承包地共计1.06亩(共7处地)用于该工程建设,且未提供任何手续也未与申请人签订任何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既损害了法律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复议超过法定期限,复议机关应依法不予受理。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向达川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第02号)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2023年2月13日才提出已超期。

二、被申请人未实施征收土地,不是征收主体。被申请人不是能够决定征收的主体,也不是实施主体,不具备征收的法定职责。同时,未接受任何有权实施征收行为的单位委托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规定,明确实施征收的法定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被申请人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征用的职权,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征用土地补偿费使用的批准权。

三、被申请人不是罐子镇滨河路建设的实施主体。该项目由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为保障罐子场镇居民安全而开展的河道清淤疏浚的防洪应急处置临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滨河路建设土地仅具有调剂职能。罐子镇滨河路建设土地性质为村集体所有,被申请人仅就涉及该项目的建设用地问题在各村集体间调剂,但此项工作尚未开展。

四、申请人承包地现状是被流转占用。罐子镇滨河路的建设是涉及沿河两岸众多老百姓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公共利益,为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沿河两岸各村委积极召开各村村民大会进行民主决议后,由村民委员会与各承包经营户土地签订了流转《协议书》,承包经营户同意流转承包地,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政府的补助资金给予各承包户适当补偿费用。涉及李坤的所在村委是罐子镇碉楼村村民委员会,该村计有53户承包经营户,除李坤外的其余52户承包经营户均与碉楼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协议,已形成绝对多数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自治的规定要求。碉楼村村民委员会也按照约定通过罐子镇三资托管中心足额向包括李坤在内的承包经营户支付了占用流转土地的补偿费用。李坤于2022年11月30日收到占用流转土地补偿费用2894.4元,至今未提出异议。

综上,李坤申请复议超过法定期限,依法不应受理,其诉请事项不是被申请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不是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利害关系人资格。案涉河道的行政管理机关不是被申请人,诉请主体错误。李坤的权利若有受到侵害,从其提交证据来看,应归属于民事权益纠纷范畴,不属行政复议范围。因此,恳请驳回李坤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0日,罐子镇碉楼村委会就河道整治占地流转召开村民大会,申请人李坤参会表示“反对违法占地”。2022年7月7日,李坤就“罐子镇碉楼村滨河路建设以及整治河道工程占用土地赔偿事宜”向达川区水务局、达川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达川区水务局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第1号)载明:“经检索,您申请的信息不存在。”达川区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第02号)载明:“该项目由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和罐子镇政府为保障罐子场镇居民安全而开展的河道清淤疏浚的防洪应急处置临时措施,我局未收到办理征地手续申请”。2022年10月18日至21日期间,52户碉楼村村民分别与碉楼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经营权占地《协议书》,李坤未签订。2022年11月30日,李坤收到村委会占地补偿、青苗补偿费共计2894.4元。2022年12月14日,李坤阻止施工单位挖掘机入场施工,并报警。

另查明,2022年2月17日,达州市达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向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作出《达州市达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达川区罐子镇响滩子河山洪沟治理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达川发改固审〔2022〕32号)载明:“项目业主为达川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请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抓紧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局审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第02号)、李坤报警通话记录照片、李坤身份证复印件、李坤户口本复印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丈量土地现场照片、《协议书》复印件、《碉楼村河道整治占地情况统计表》及现场照片、村民会议签到册复印件、参加村民会议现场照片、村民大会影像资料保存照片、李坤房屋门前开会照片、四川农信存折活期转账取款单、光盘三张等。

认为:案涉河道整治项目系由达川区水务局提出项目建议,业主系达川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具有调剂职能。本案中,达川区罐子镇人民政府不具备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职权,也不是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实施单位,故申请人李坤提起复议所列被申请人为达川区罐子镇人民政府属于错列。2023年4月25日,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申请人李坤释明要求变更被申请人,李坤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且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李坤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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