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质量监督职责和责任,在分级管理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2.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不参与参建各方的具体质量管理活动。
3.质量监督机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为依据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4.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驻站监督、巡回监督等。
5.项目法人应当在合同工程开工前向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6.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建设工期等,编制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对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7.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活动。
8.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提出意见或建议。
9.根据有关规定列席(参加)工程相关验收,提交阶段验收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及时、系统、完整地整理监督工作文件资料,归档立卷。
二、项目站(组)管理制度
1.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受监督工程规模、重要程度、工作需要等组建质量监督项目组或项目站。
2.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负责牵头管理的质量监督机构组建与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共同的具有联动机制的项目站(组)。
3.成立项目站(组)应印发文件并明确项目站(组)及相关人员的主要职责。若因工作需要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调整。
4.一般工程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组,人数不少于2人并明确质量监督责任人;规模较大的工程(如大中型水利工程等)可成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人数不少于5人。质量监督项目组(站)可聘请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5.项目站(组)应按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6.质量监督人员不得与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质量监督人员进入工程现场开展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
8.项目站(组)人员应遵守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情况,认真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三、分级管理制度
1.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市、县两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责任。
2.市级负责实施大型水利工程、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县(市、区)的水利工程、市本级水利工程和部省要求指定市级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市水务局设立达州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技术支撑和技术保障工作。
3.其他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健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配齐配强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也可以采取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辅助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4.水利工程中,涉及交通、电力、环保、移民等专项工程的质量监督主体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做到质量监督对水利工程全面覆盖。
四、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质量监督检查可采取由质量监督员巡查或组织专家组检查或另行委托具有水利资质的检测单位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2.检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和设备制造安装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
3.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量责任情况。
4.检查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主要设备制造安装等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5.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6.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技术规程、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7.检查施工单位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
8.检查参建各方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
9.督促并抽查质量监督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10.对每个工程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处于施工高峰期的工程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11.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应向项目法人发出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质量监督巡查意见,并抄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项目划分确认制度
1.水利工程项目一般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工程中永久房屋、公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进行项目划分。
2.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规模、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
3.大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可根据工程进度,在保障工程质量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分期将工程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4.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项目划分,并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5.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对项目法人提交的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划分需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6.分部工程开工前应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共同划分单元工程。单元工程划分结果应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六、核备工作制度
1.核备内容主要包括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结论核备。
2.备案内容主要包括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水利工程外观质量标准及标准分、蓄水安全鉴定专家组组成情况、质量缺陷、单元工程划分结果、检测计划等。
3.项目法人对报备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参建单位对各自填报、整编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4.所有核备或备案事项均由项目法人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各参建单位均应签署承诺书,确保核备资料的真实性。
5.工程验收评定按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及时开展,各参建单位不得因合同纠纷等商务原因拖延(或拒绝)填报、整编、报送相关资料,影响验收评定及报备工作的正常开展。
6.质量监督机构收到报备资料后,对资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清单和时限要求;对资料完整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抽查情况如实出具核备意见。
7.质量监督机构在核备工作中,抽查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1.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2.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3.项目法人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各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以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授权书和承诺书,并报质量监督机构。
4.项目法人应在施工期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质量责任标识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应在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
5.项目法人应当建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单位质量责任信息档案,作为永久工程档案保存,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与工程资料一并移交存档。
6.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加强对责任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
八、工作会议制度
1.全市质量监督工作座谈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市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主持,各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通报上季度质量监督工作总体情况,安排本季度质量监督工作,宣贯上级有关精神,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2.项目站(组)工作例会。一般在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期间每半年召开一次,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由项目站(组)负责人主持,项目站(组)内全体人员参加,视情况邀请相关参建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可结合质量监督检查在项目现场召开会议。会议主要议题:总结前一段的工程质量工作,布置下一步的质量工作,并对工程存在的质量管控问题进行通报,提出建议意见和处理方案。
3.巡查意见反馈会。质量监督巡查之后,质量监督机构应组织各参建单位召开意见反馈会,对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并宣贯上级有关精神,学习相关规程规范,通报典型案例。
4.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会。由局分管领导或者由其委托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一般在每年12月下旬或者次年元月上中旬召开。主要总结当年的工作,研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并对下一年的工作做出安排。
5.临时性会议。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九、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1.质量问题整改。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改正,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实施约谈、通报问题等责任追究,对可能造成严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可责令停工整改。
2.质量缺陷处理。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组织开展质量缺陷处理,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3.质量投诉处理。收到实名举报质量问题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4.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调查处理。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按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十、工程验收监督制度
1.法人验收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情况派员列席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派代表列席单位工程验收。
2.质量监督机构列席法人验收时,应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要求,对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验收的程序等进行监督,同时抽查工程资料。
3.在进行阶段验收和专项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作为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结合第三方实体质量抽检结论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质量监督评价意见。
4.在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结合第三方实体质量抽检结论核备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十一、信息报送制度
1.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信息报送实行“季报制”。
2.负责收集汇总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包括巡查暗访情况、发现问题情况、相关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情况、工作亮点、下一季度工作打算、意见和建议等)。
3.负责填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情况统计表。
4.文字材料和统计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6日前报送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中心站。
5.每季度印发一期质量与安全监督简报,总结各地质量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动态、典型事例、经验做法、工作亮点等。
十二、教育培训制度
1.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和上级要求,合理制定年度质量监督培训计划,有重点、有选择地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建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进行教育培训。
2.严格按照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落实教育培训人员到位、内容到位、学时到位、经费到位,及时收集归纳各项基础资料,使教育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3.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积极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建设项目法人、参建市场主体主要人员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等相关规程规范培训,加大水利法规体系宣贯。
4.根据培训主要内容完成收集整理资料、编写课件讲义等工作,并在每年末总结经验、弥补不足。
十三、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1.质量监督档案的建立,应从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完成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止。
2.质量监督资料应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如档案管理人员变动,应认真做好监督档案交接工作。
3.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包括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监督工作计划、相关确认(备案)文件、监督巡查(检查)有关文件、监督检测结果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工程影像资料等。
4.质量监督归档文件应按专业档案进行分类管理,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整理。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应符合《四川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5.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在监督机构保存,属于移交资料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
6.质量监督人员需要借阅监督档案时,应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原则上提供复印件,原件借阅的应注明归还日期;外单位人员需要借阅、复制监督档案的,须经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复制。
7.质量监督档案涉密的(如有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工作规定。
十四、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1.所有质量监督人员均必须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进行质量监督,做到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3.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来办理各项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认真做好接待和服务。
4.不收受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和个人的红包、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
5.不参加工程建设参建单位或个人安排的邀请、健身、娱乐、旅游等活动。
6.不在工程建设参建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7.不向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借、存款,或以借、存款方式收取高额利息。
8.质量监督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从事与质量监督工作有关的其它经营、承揽业务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