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达川府复决字〔2023〕6号)
来源:达川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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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府复决字〔2023〕6号

 

申请人:陈开碧

委托代理人:潘建平

被申请人: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

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泰宁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万百勇,局长

 

申请人陈开碧对被申请人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川公(石桥)行罚决字〔2023〕177号不服,于2023年3月2日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川公(石桥)行罚决字〔2023〕177号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阻碍公务行为明显轻微,拘留决定明显不适当。客观上申请人存在抱民警大腿行为,但持续时间短;主观上申请人不存在故意,仅是身体条件反射。

二、申请人采取的是私力救济,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石梯派出所违法在先,未处理租户庞某某违规装修问题(申请人系房东),居民覃某某也要求进行侵权赔偿,申请人因诉讼成本过高无力承担,后申请人才采用拉卷帘门等干扰庞某某经营的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违法行为轻微。

三、行政执法明显不当、缺乏温度。申请人系糖尿病人,无业且需照料88岁老人和10岁孙子,56年无犯罪记录,执法当场未考量未成年孙子在现场。石梯派出所对出租房屋侵权问题后续处置不到位,社区、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果,申请人已主动代替庞某某向楼上邻居就装修侵权赔偿数千元。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22年12月31日8时许,申请人和其公公就房屋租金问题未能与申通快递门市老板庞某某达成共识,后用“门钩”下拉快递门市卷帘门,阻碍正常营业,造成人群聚集、取件异常。处警民警对申请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口头传唤,申请人通过坐地、躺地以及拉拽民警裤子等手段阻碍执法,并在拉拽过程中将民警汪某拽倒,致其手指受伤。

二、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2年12月31时8时许,石梯派出所接警后赴现场处置,处警民警对申请人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进行口头传唤,期间申请人阻碍警察执法导致民警受伤,被申请人当日指派石桥派出所调查处理,石桥派出所于同日受理,立为“陈开碧阻碍执行职务案”开展调查工作。2022年12月31日,办案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及陈述、申辩权等相关权利依法告知申请人。2023年1月1日,区公安分局组织办案单位、法制等部门集体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陈开碧合并执行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

三、适用法律、法规准确,量罚适当。申请人扰乱正常营业的快递门市经营秩序,导致大量群众无法正常取件,未造成重大影响,属于一般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陈开碧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罚款二百元。申请人利用坐地、躺地及拉拽民警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并造成民警受伤,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陈开碧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行政拘留五日。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川公(石桥)行罚决字〔2023〕177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量罚适当,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31日,陈开碧同其公公前往申通快递门市,向申通门市老板庞某某收取租金,协商未果后,陈开碧采用拉闸快递门市卷帘门、抓扯快递工作人员、拔掉门市电源线等方式,阻碍其正常营业,造成秩序混乱、多人围观。同日早上8点左右,石梯派出所接警后到达现场处置,处警民警对陈开碧扰乱单位正常秩序进行劝阻、警告,陈开碧仍持续阻碍快递门市正常经营,在民警对陈开碧劝说无果情况下,对其进行口头传唤,陈开碧仍不予配合、不愿离开,后民警采用强制传唤的方式将其带离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陈开碧又以坐地、躺地、推搡、喊叫以及拉拽民警裤子等手段持续阻碍执法,并在拉拽过程中将民警汪某拽倒,致其手指挫伤流血,后陈开碧声称身体不适,未当场乘坐警车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后陈开碧自行前往派出所。

另查明,2022年12月31日8点左右,石梯派出所处警共3人,其中1人为人民警察,另2人为辅警。因申请人阻碍执法致民警受伤,同日,区公安分局就该案件指派石桥派出所调查处理,石桥派出所当日受理,并立为“陈开碧阻碍执行职务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于当日,石桥派出所办案民警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一并告知陈开碧,陈开碧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3年1月1日,区公安分局对陈开碧扰乱单位秩序处200元罚款,阻碍执行职务处行政拘留5日,合并执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陈开碧、刘某某、周某某、庞某某、汪某、周某某、陈某等人的询问笔录;刘某某的辨认笔录;陈开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回执;石梯派出所民警受伤照片;《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呈请强制传唤报告书》;达州市拘留所执行回执;案件研讨会议记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等。

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行政职权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及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区公安分局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作出被复议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处罚幅度方面。本案中,陈开碧因租赁纠纷协商未果,阻拦申通快递门市正常营运、拉扯工作人员、阻止群众收取快递,已经超过一般私力救济的范围,并且导致聚集大量围观群众,同时该申通门市处在街边,周围车流量较大,造成交通、人流等秩序混乱,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民警处警后多次劝阻、口头警告,陈开碧仍不愿离开,在传唤过程中采取坐地、躺地、推搡、喊叫等行为对抗执法,在推搡拉扯过程中导致民警汪某摔倒,并致其手部挫伤流血。因考量陈开碧患有糖尿病的情况下,未当场强制带离现场。对陈开碧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罚款200元、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行政拘留5日合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三、关于行政处罚的行政程序方面。1现场处警情况。2022年12月31日,由石梯派出所接警后,由1名人民警察及2名辅警到达现场处理调解。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及《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2调解处置情况。现场处警民警对陈开碧阻碍申通快递门市的行为进行多次口头劝说、警告均无效,后民警对其口头传唤,但陈开碧拒不配合,民警不得不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将其强制带离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陈开碧仍持续对抗执法拉拽民警,并导致民警受伤。处警民警根据事发当时的特殊情况采取紧急强制措施并无不当,但是对陈开碧采取强制传唤措施时,现场仅1名民警,其余2人为辅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仅有1名民警、2名辅警实施强制传唤属于程序违法,但现场民警及辅警的处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考量陈开碧身体因素未对其当场带离,纠纷处置措施并未过度,该程序违法行为对申请人陈开碧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之规定,确认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川公(石桥)行罚决字〔2023〕177号中关于对陈开碧阻碍执行职务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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