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州市天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达川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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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市环罚〔2023〕69号

达州市天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3年3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因你公司新增的砂石筛洗加工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组、调查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法罚告〔2023〕69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及《四川省生态环境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元整(小写:10,80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缴纳方式: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纳通知书》并按其载明的方式完成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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