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杨顺军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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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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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达川农(渔政)罚〔2023〕10号

杨顺军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杨顺军

2022年12月8日11时许,杨顺军在铜钵河达州市高新区石板街道铜钵路河段使用禁用的渔具(矶竿2根,每根挂有12颗鱼钩)钓鱼,无渔获物。

处罚款3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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