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渔政)罚〔2023〕3号
| 陈俊林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陈俊林 | 2022年11月20日7时许,当事人在达州市达川区桥湾镇钟山村3组巴河桥湾河段(小地名:李家河),采用真饵复钩(钓钩数9个)钓鱼。当天15时许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分局桥湾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至抓获时止,其已从河里捕获8条鲫鱼,净重0.785千克,渔具(车盘钩一副)。 | 处罚款45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