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渔政)罚〔2023〕1号
| 李代全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李代全 | 2022年11月10日9时,当事人在达川区南滨广场州河边使用真饵复钩(俗称:爆炸钩)钓鱼,现场查获鱼竿4根(河里3根、渔具包里1根)、河里的其中1根钓鱼竿悬挂有真饵复钩16颗,无渔获物。 | 处罚款15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