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李代全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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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达川农(渔政)罚〔2023〕1号 

 

李代全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李代全

2022年11月10日9时,当事人在达川区南滨广场州河边使用真饵复钩(俗称:爆炸钩)钓鱼,现场查获鱼竿4根(河里3根、渔具包里1根)、河里的其中1根钓鱼竿悬挂有真饵复钩16颗,无渔获物。

处罚款1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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