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谭龙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来源: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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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达川农(渔政)罚〔2023〕8号

谭龙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谭龙

当事人2022年12月7日12时许,在州河达州市高新区河市镇金滩村6组天然水域使用2把带有“爆炸钩”的鱼竿(每颗“爆炸钩”上挂有16颗鱼钩)钓鱼时,被达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民警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渔具经达州市达川区渔政管理工作站认定,属于禁止使用的禁用渔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4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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