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州市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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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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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市环法罚〔20239

达州市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月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一新路136号的达州市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检查,你单位正常经营,但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月13日对达州市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所作的《勘察笔录》。

  2、2023年1月16日对达州市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力和现场管理人王容丹所作的《调查笔录》。

  3、2023年1月16日达州市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4、达州市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身份证明。

  证据1~4证明达州市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覃才平、李力和王容丹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达州市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覃才平。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达市环罚告字〔202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证明达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正常经营时,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版)的相关规定选定裁量因子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2版)》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8000.00元(大写:叁万捌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达州市通川支行

  户名:达州市财政局

  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

  备注:写明系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罚没款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达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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