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吴立三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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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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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达川农(渔政)罚〔2023〕7号

吴立三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吴立三

2022年11月21日下午11时许,当事人吴立三携带钓竿,去到达川区渡市镇清水村“八矸子”(小地名)东柳河边,将2根手竿的鱼钩和4根机竿的放入河里,钓起2条共重1.095千克的白鲢鱼;当日16时许,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木头派出所巡查民警当场查获,当场查获当事人钓鱼所使用的渔具。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渔具4根机竿上均吊有上下“翻版钩”,每根机竿共计系有16个鱼钩,俗称“爆炸钩”。有渔获物2条白鲢鱼。

处罚款4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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