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正《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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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各窗口:

  中心挂牌运行以来,我们发现一些窗口编制的《受理办理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不准确、不规范,极个别的甚至还存在错误。为更好地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窗口的工作效率,经中心研究,需对进入中心受理办理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作修正,现将修正《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定行政许可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各窗口应当在《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设定依据一栏注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及相关条文;

    二、《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中的申报材料必须要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各窗口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自行增加的申报材料应当取消,确需增加的应书面报告中心综合股,并经中心审查同意;

    三、行政许可办事程序应当是法定程序,各窗口不得在审批过程中自行增加与该项许可无关的其他审批环节;

四、办理时限应当注明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或各窗口的承诺时限,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其法定时限应统一为20个工作日以内。各窗口的承诺时限应当在法定时限以内。如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或现场勘查的,应当注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文规定所需的时间;

    五、行政许可事项只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现场审查办理,该事项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里承诺时间一栏应当填写为即时办理;

    六、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法确需收费的,应当注明收费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及相关条文和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如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内容很细,不便全部、准确录入中心行政审批系统软件的,各窗口务必要将情况书面报告中心综合股,以方便及时科学处置。

    七、各窗口务必在八月十日前完成《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的修正工作。八月十日后,各窗口在办件过程中再出现相关问题,经查实确系《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的差错而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将追究窗口负责人和窗口工作人员的有关责任。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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