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县经委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及安全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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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队)、经委所属企业:
  
    经我委办公会研究,现将《达县经委及时妥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及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达县经济委员会

二OO六年八月五日

达县经济委员会
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
及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及制定依据

    为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和保持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影响,维护本单位及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上级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群体性上访事件的预防、预警及处置;

    本预案同时适用于我委综治及安全工作的处置。

    本预案所指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主要包括:到我委及政府信访接待场所集体上访,达到预警人数的;因信访突出问题聚集、堵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三)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在经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做到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负责,有机协作。

    2、预防为主。按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要以教育疏导为主,做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嶷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劝返,防止矛盾激化。

    4、快速反应。形成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反应快速,应对正确,依法果断处置。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经委机关

    1、经委成立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经委主任为领导小组组长,各副主任为副组长,各股室(队)负责人为成员。

    2、领导小组下设接待组、维护秩序组、后勤保障组、信息组。

    接待组负责现场接待、疏导和协调工作。组长由经委分管信访事件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及相关股室工作人员组成。

    信息组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资料收集、情况报告、信息发布等工作。组长由分管信访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及相关股室人员组成。

    后勤保障组负责工作人员的用餐、住宿、车辆安排等事项。组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

    (二)经委下属企业

    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预案,在经委的指导下,认真做好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经委信访办、纪检举监信访室

    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在经委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做好群体性上访事件及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破产企业清算组

    根据本预案,结合破产企业实际,各清算组制定具体工作预案,各清算组组长为破产企业上访及不稳定因素处调工作责任人,相关人员在清算组组长领导下做好上访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股室(队)、所属企业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大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对排查出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苗头问题,各企业要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尽量避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工作情况上报经委办公室,经委办公室收到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信访办公室及县安全办。

    (二)应急信息报送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起因等基本情况;

    2、事发地相关部门已做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

    3、造成的社会影响;

    4、报告的其他事项。

    四、群体性上访事件等级

    群体性上访事件等级的确认,主要根据群体性上访行为的激烈程度、涉及人员的规模以及对社会稳定的危害程度划分。

    (一) 特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I级)

    县境内一次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的集访;到天安门广场等重点地区聚集的上访人数30人以上的;到省委、省政府50人以上的;到市委、市政府200人以上的;到县委、县政府300人以上的;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视情况需要作为I级对待的其他事件。

    (二)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II级)

    县境内一次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集会、500人以下的;到天安门广场等首都重点地区聚级的上访人数在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到省委、省政府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到市委、市政府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到县委、县政府150人以上的、300人以下的;跨省串联进京上访人数30人以上的。

    (三)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III级)

    到天安门广场等重点地区聚集的上访人数10人以上的、20人以下的(重大节日、会议期间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到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15人以上、30人以下的,到市级机关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到县级机关50人以上、150人以下的。

    (四)一般群体性上访事件(IV级)

    到天安门广场等重点地区聚集的上访人数5人以上的、10人以下的, 到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5人以上、15人以下的,到市级机关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到县级机关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1、特别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I级)响应:

    (1)特别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企业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开展处置工作,并立即将相关信息报送经委信访办

    (2)接到相关信息后,集中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员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经委领导。经委领导批示后再上报县委、县政府。

    2、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II级)响应:

    (1)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企业在本地本机关应急指挥下,积极开展处置工作,并将相关信息报送经委信访办。

    (2)接到相关信息后,集中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员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经委领导。经委领导批示后再上报县委、县政府。

    3、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III级)响应:

    (1)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企业在本地本机关应急指挥下,积极开展处置工作,并将相关信息报送经委信访办。

    (2)事发地的企业在本地本机关应急指挥下,协调相关单位妥善处置,处置难度较大的,可启动本预案。同时,将处置情况上报经委信访办公室。

    4、一般群体性上访事件(IV级)响应

    (1)一般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企业积极开展处置工作,并将相关信息报送经委信访办。

    (2)事发地的企业在本地本机关应急指挥下,按要求及时赶到现场,协调相关单位妥善处置,将处置情况上报经委信访办公室。

    (二)现场处置程序

    领导小组决定派员开展现场处置工作,相关工作人员立即进入事发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1、接待组组要劝导 上访人员迅速离开聚集地,到指定接待场所反应问题。必要时,可请省、市驻京驻省信访工作组或驻京、驻省办事处、联络处工作人员到现场做劝返回工作。如难以劝离,可将上访人员带到指定的分流处置场所进行分流。

    2、处置工作需要由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或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协助的,领导小组应及时按程序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及时取得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的支持,共同开展处置工作,行成处置合力。

    3、信息组要及时了解掌握接待处置工作中的相关信息,通过经委信访部门相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情况。情况紧急或当时不能了解清楚的,先报简要情况,再报后续情况和处置结果。

    4、对在群体性上访事件中出现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破坏公共财产,危害人身安全,推打谩骂接待人员等过激行为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安科,由公安机关应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

    六、后期处置

    (一)后期工作

    1、群体性上访事件经过现场处置,群众被劝返回当地后,各企业要在经委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和矛盾化解工作。

    2、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省、市、县领导有批示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承办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在两个月内呈报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领导同志,对处理结果按程序上报,委信访办要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二)经验教训总结

    各企业各部门应及时总结群体性上访事件处置工作,完善本部门的预案。

    (三)责任追究及奖励

    对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甚至违法乱纪,激化矛盾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以及在处置工作中因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不力造成处置不当,或因迟报、漏报甚至瞒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信访工作部门应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对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对于在预防、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企业及委各股室(队)应具备相应的通讯条件,并确保信息畅通。
   
    (二)交通运输保障

    各企业各部门应明确在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过程中,车辆准备的具体方案。
    发生赴省进京群体性上访事件时,由委领导应视情况统一安排交通工具,为劝返群众提供交通保障。

    (三)医疗保障

    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过程中,处置部门应根据情况通知医疗急救中心速派救护车辆及必备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到处置现场。

   (四)场地保障

    各企业有条件的应设立用于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有关人员的分处置场所。

    八、附则

    (一)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经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每年进行评审、更新。

    (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经委制定,由经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适行日期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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