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秋季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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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动监站,各办事处,南外镇畜牧兽医站:

    今年以来,受国际国内动物疫情特别是周边地区动物疫情的影响,我县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形势十分严峻,随时都有暴发疫病的危险。因此,要坚决克服侥幸、麻痹、厌战情绪,高度警惕,沉着应对,及早安排部署秋季动物防疫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确保社会稳定,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秋季动物防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各办事处、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秋季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既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既要科学规范,又要有利于操作。要积极向当地党政做好汇报,争取党政重视、支持,要召开防疫工作专题会,层层落实村、社及兽医、防疫人员、观察员的职责,签订责任书,落实动物防疫双向目标管理责任制;秋防工作要主动配合政府,进行宣传发动,组织实施,驻村干部和村社长跟班打针、消毒;各办事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积极筹备防疫物资,组织防疫技术人员,充实防疫力量,分组包片,集中、突击开展秋防工作。

    二、强化消毒,强制免疫

    消毒是预防、控制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的重要措施,是免疫防治的一个组成部分,许多病原微生物可以通过消毒来达到杀灭和抑制其传播的效果。因此,消毒不仅要经常化、制度化,在消毒的方法上还要做到规范化、科学化。 要求在9月上旬,全县统一集中对畜禽圈舍、农户院坝、住宅区、养殖环境、市场、屠场等场所开展一次彻底清洁消毒。同时,还要发动群众,搞好畜禽圈舍及饲养环境的清洁卫生,用大碱水、生石灰、草木灰等进行常年性消毒。

    认真开展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从9月中旬开始,10月底全面结束,要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密度达100%,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的有效保护率达70%以上,猪瘟、鸡新城疫的有效保护率达90%以上。

    (一)严格免疫程序。按《达县2006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达牧发[2006]25号文件)的要求,实行秋季集中免疫,市场补打和对新补栏的月月补打的办法。一是对养殖场(大户)的牲畜在首次免疫牲畜口蹄疫苗后的30日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6个月免疫一次;二是对散养的生猪,实行仔猪骟割时,仔猪及母猪口蹄疫苗和猪三联苗同时注射,一边一针,秋季集中免疫,市场补打和对新补栏的及时补针;三是对牛、羊实行秋季集中免疫,市场补打和对新补栏的及时补针;四是对禽类规模养殖场(大户)禽流感苗在首次免疫后的21日加强免疫一次,以后种鸡、蛋鸡每6个月免疫一次,种鸭、蛋鸭每10个月免疫一次;五是对散养家禽实施秋季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禽及时补针;六是对鸡新城疫、猪瘟实行秋季集中免疫,月月补针。

    (二)严格操作规程。一是特别注重防疫工作人员、参与人员、物资、器械、注射部位等的消毒,有效控制人为带毒传播动物疫病;二是注射前要进行健康检查;三是注射时1畜(禽)1颗针头,严禁1颗针头打到底;四是注射部位要准确,减少免疫反应;五是要注射足够的剂量,确保免疫质量;六是注射后要认真观察,发生反应及时抢救。

    (三)总体要求。一要做到人员、物资、措施、责任、工作“五到位”;二要落实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社、社包户、户包畜(禽)的“五包责任制”;三要按照 “五统一、五不漏”(“五统一”即统一疫苗、统一免疫程序、统一操作规程、统一免疫标识、统一评价免疫质量;“五不漏”即县不漏乡镇、乡镇不漏村、村不漏社、社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的要求,做到头头注射,只只免疫,不留死角。

    三、加强监测,有效监督

    (一)临床监测。继续实行对养禽500只以上、猪50头以上、牛10头以上、羊30只以上的养殖场和养殖大户,由政府落实1名脱产干部、畜牧兽医站落实1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疫病监测和监管;散养户由村社干部和观察员进行疫病监测。要做到监测、监管到场、到户,有记录记载。

    (二)实验室监测。一是在11月20日前,以办事处和南外镇为单位,每个乡镇送检有效血清到县动监站进行实验室检测。数量要求:猪6头份,牛4头份,羊2份只,鸡6只份,鸭3只份,鹅2只份(其中:养殖场和散养户各一半,无养殖场和大户的,全部测散养户,下同),每份血清不得少于1毫升。血清采集时间:养殖场在加强免疫40天后采集,散养畜禽在免疫后40—50天采集,以确保监测效果。二是在11月底前,由各办事处和南外镇组织开展牲畜口蹄疫、猪瘟免疫抗体的快速检测,每个乡镇检测数量不得少于:猪瘟6头,猪口蹄疫6头,牛口蹄疫4头,羊口蹄疫2只,其中,养殖场(大户)和散养户各一半。

    (三)严格监督。一是局领导实行包片监督制度;二是县动监站实行挂片包场制度;三是个办事处要组织督查组,对辖区内的秋防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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