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2023年区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4-14
浏览次数:

达川府发〔202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达州市达川区2023年区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向社会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


达州市达川区2023年区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审定依据

实施机构

服务

时限

备注

大项名称

小项名称

1

区行政审批局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条

编制单位

双方协商约定

 

2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条

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

双方协商约定

 

3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条(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

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

双方协商约定

 

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具有地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

双方协商约定

 

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具有地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

双方协商约定

 

6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十五、二十二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7

节能报告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县级)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县级)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序号

审批

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审定依据

实施机构

服务时限

备注

大项名称

小项名称

8

区行政审批局

验资报告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筹备后正式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银行或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双方协商约定

 

直接正式设立审批

9

申请中、小学校教师资格所需体检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

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

双方协商约定

 

10

社会团体成立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成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双方协商约定

 

11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双方协商约定

 

12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双方协商约定

 

13

社会团体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变更(法人变更)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双方协商约定

 

14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人变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双方协商约定

 

15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双方协商约定

 

16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双方协商约定

 

17

区行政审批局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变更审批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社部令第19号第八条

银行或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双方协商约定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异地备案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含新增业务、新设公司、分立、合并)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续审批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书面报告

18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终止经营活动书面报告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银行或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双方协商约定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

19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延续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十条

银行或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双方协商约定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地址、层次、类别、举办(负责人)等变更审批

20

区行政审批局

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设计方案编制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

双方协商约定

需制定中介服务评价办法

21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方案编制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

双方协商约定

需制定中介服务评价办法

22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延续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双方协商约定

 

2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或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延续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双方协商约定

 

24

年度内放射诊疗场防护及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新办、校验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取得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

双方协商约定

 

25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取得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

双方协商约定

 

26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表)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具有相应资质(备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

双方协商约定

 

27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表)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相应资质(备案)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

双方协商约定

 

28

区行政审批局

年度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办、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双方协商约定

 

29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培训、考核证明、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证明

医师执业注册

医师执业证书变更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双方协商约定

取得执业资格后超期两年未注册提供不少于6个月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变更执业范围提供至少两年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医师首次执业注册

30

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新办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

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

双方协商约定

取得执业资格后超期三年未注册提供。

31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政府投资条咧》

(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第一款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双方协商约定

 

32

达州市达川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九条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申请人或其他技术单位

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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