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低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达川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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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民发〔2023〕23号

​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根据《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低保管理,强化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确保对象精准。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城乡低保全面核查专项行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核查时间为一个月,即4月1日-4月30日。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核查。对全区现有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核查。

(二)属地管理。由乡镇(街道)负责辖区低保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突出重点。重点核查有隐性财产收入、有固定收入、领取社保退休金、拥有小轿车(货运车辆)及存在“骗保”“关系保”等现象的对象。

(四)应退尽退。经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要坚决予以清退,切实做到应退尽退。

(五)应保尽保。在核查工作中,要重点排查近1年时间内申请低保没有批准的困难群众,以及未纳入低保的重病、重残对象,对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六)确保稳定。做好低保等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核查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三、核查内容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上级民政部门反馈的疑点数据核实等方式,查清查实重点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收入及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应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合理扣减家庭刚性支出(因病、因学、因灾)后,仍高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85元/人 f 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85元/人 f 月)的;

(二)家庭成员名下有小轿车、货运车、船舶、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多套住房等,且提供不出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等佐证资料的;

(三)享受离退休金及各类养老金待遇,且提供不出患重大疾病年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年领取的退休金有效票据的;

(四)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

四、核查方法

(一)切实抓好入户核查。结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组织开展入户核查,切实掌握低保家庭基本状况和收支情况,将收入核查结果作为享受或退出低保待遇的核心依据,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个到位,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二)落实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低保对象做到长期公示。

(三)落实低保收入抵扣政策。认真落实《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中关于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必要的就业成本;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支出;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支出。

(四)落实低保渐退政策。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区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五)落实备案制度。低保对象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由乡镇(街道)登记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明确专人负责,确保4月底全面完成低保核查工作。

(二)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低保政策和本次核查的重要性,特别是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在入户调查时要向低保对象讲明政策,使他们能够了解此次核查的意义和目的,为本次核查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充分利用村务公示栏公开低保对象名单、保障金等信息,让社会各界充分参与监督和管理,全面实现“阳光救助”。

(三)严格程序,务求实效。要增强做好核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政策和流程开展核查工作,绝不能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核查过程中,必须逐户核查,确保对象精准。

 

 

                                                      达州市达川区民政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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