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肖应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来源:达川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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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达川农(渔政)罚〔2023〕2号 

 

肖应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肖应

2022年12月2日15时,当事人肖应在州河达州市高新区长田社区临江村3组河边使用矶竿(挂有10颗鱼钩)钓鱼,被达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查获有(挂有10颗鱼钩)的钓鱼矶竿1把,无渔获物。

处罚款6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州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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