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达川农(肥料)罚〔2023〕2号 | 达州市达川区力丰种子经营部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 达州市达川区力丰种子经营部 | 2022年7月14日-2022年9月27日,达州市达川区力丰种子经营部将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0.375吨四川五禾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商标:五家和)销售给平滩镇农户,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 1.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限期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达州达川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