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首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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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劳社发[2007]1号

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首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
通        知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搞好工伤保险工作,杜绝基金流失,有效地化解安全生产风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确保我县社会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法规政策,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布我县首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伤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办法。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需急诊的可选择附近医院就近就医,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定点医院就医期间确需转院的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由当前就诊医院填写转院申请表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县社保局)审批同意后才能转院。转院审批表应于审批后3日内报我局备案。在未经审批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二、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在就医前用人单位应电话报告劳动保障局,由劳动保障局统筹安排定点医院就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选择医院。我局及经办机构在接到电话上报后,对于因工死亡的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如是工伤将在24小时内到现场调查取证。

    三、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必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及经办机构,报告内容应载明受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受伤时间、地点、经过和现场目击证人,就诊医院及其科别和床号,事故原因及整改措施等,同时提交受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工伤保险登记卡》原件、缴费收据复印件。未按上述规定报告其责任自付。

    四、工伤职工医疗期间应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我局及经办机构将对受伤职工的身份及其治疗过程进行全程监控,不能确定身份的按非参保人员对待。
五、参保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配合医院进行治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出无理的转院和治疗要求,该出院的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否则将不予报销相应医疗费用。出院时请向医院索取处方、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证及病历复印件(加盖鲜章)等,以便办理工伤认定、鉴定和申报待遇等。

    附:达县首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00七年一月十八日

达县首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达州陆军医院
        
    地    址:达县南外西环路511#
        
    联系电话:2652120(急诊电话)
 
             13508243166(严主任)

    达州市骨科医院
        
    地    址:达县南坝路50#(纺织厂大门对面)
        
    联系电话:13989177710(杨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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