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6大方面22项重点举措,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意见》的特点
一是分而述之,夯实责任主体。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是履行相应法律职责的重要主体,按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边界清晰”的原则,《意见》从6个方面进一步梳理明确各方的权责,督促各方当事人归位尽责,实现六方联动,共同营造招标投标领域的良好生态。
二是管促结合,规范市场秩序。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并非一刀切的“突击检查”“严打”,而是依托现有法律法规制度,构建体系化、规范化、协同化的工作机制。《意见》明确各方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权利和责任,保障与约束并举,采取切实措施,抓好重点环节,严格问效追责,有利于提升招标投标活动的质量与效率,强化招标投标反腐倡廉力度,构建规范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秩序。
三是条分缕析,实用操作性强。招标投标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从国家到省到市各级立法或行政机关颁布出台,存在多头立法、条款竞合的情形。《意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招标投标活动实践,整合形成全方位、全流程的意见规则,内容统筹兼顾,贴近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意见》主要内容
(一)在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方面。一是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前置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二是规范项目发包方式。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阶段实施的,可以并作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进行打捆招标;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适宜集中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名义招标。三是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鼓励招标人不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加分、中标条件。四是规范投标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全面推行投标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对中小企业和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免收或减收投标保证金。五是加强评标报告核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六是强化项目管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咨询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但不得不经招标直接将相关项目交由实施。七是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进行下一环节招标投标活动。
(二)在强化诚实守信合法投标方面。一是规范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对各自分工作出约定并承担连带责任;参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二是严厉打击违法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采用投诉自己、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方式取得证明等方式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明确串通投标认定情形;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三)在提高评标委员会评审质量方面。一是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二是改进评标专家管理。严禁评标专家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等网络通讯群组。三是提高评标质量。对投标人资质、人员资格、业绩等客观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共同作出认定。四是规范评标错误复核。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或其他投标人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等情形的,应依法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不再组织复核。
(四)在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方面。一是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公平竞争。全面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促进招标代理机构优胜劣汰。二是加强招标代理行为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招标代理机构行为。
(五)在提升交易平台服务水平方面。一是明晰交易场所定位。市交易场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或变相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管职能,不得以备案、程序审查等名义干涉招标人自主权,不得干涉行政监督部门行使监管职能。二是规范交易场所选择。原则上按项目隶属关系分级进入省、市(州)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六)在改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方面。一是完善招投标制度规则。全省原则上应使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范本。二是深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鼓励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三是提升招标投标监管质效。行政监督部门将监管重心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严禁以备案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事先审查。四是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数字化和智慧监管。应当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五是加大招标投标监管执法力度。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机关的联动配合,“零容忍”打击招投标违法行为。
三、贯彻落实意见
《意见》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提供重要指引,从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倒查漏洞与短板,推动深化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净化市场环境。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
(一)强化《意见》学习。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交运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行政监督部门要组织本部门招投标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意见》,不断提高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能力。各项目单位要组织业务人员深入研读《意见》,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二)规范招标主体履责行为。《意见》对招标人的主体责任逐项进行了明确且具体的规定,各区级单位在作为招标人时,在项目发包、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代表选派、评标报告核查等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意见》执行。区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对本行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责任。
(三)加大招投标执法力度。区级行政监督部门要持续深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机关的联动配合,“零容忍”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发现各招投标主体行为人存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中列明的失信行为的,依法在“信用中国(四川达州)”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