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达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达川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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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达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机构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程,厘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与审批、监管、刑事司法的衔接与协助,解决政府监管中存在的权责交叉、多头执法、执法缺位、管理粗放等问题,制定国家体制改革落地的机制配套

(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达川区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治理工作实际,创新政府监管模式,积极探索构建“一支队伍管执法”综合行政执法新格局,不断优化综合执法和行业监管关系,持续深化综合执法改革。

二、制定目的

一是明确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压实监管责任,杜绝“无处罚、不检查”等行为。二是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检查。主动发现违法线索,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杜绝“只处罚、不检查”等行为。三是完善信息互通互联、案件移送等工作协同机制,实现管罚衔接、监管完备,最大限度杜绝推诿卸责现象。四是解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三、制定背景

(一)2018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发〔2018〕11号)

(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18〕32号)

(四)《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达市委办〔2019〕10号)

(五)《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委办公室、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达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达川委办〔2020〕62号)

(六)《中共达州市达川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通知》(达川编委〔2022〕32号)

(七)《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暂行规定和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琼府办〔2022〕52号)

四、制定历程

行政执法改革到位后,结合运行质效,以问题为导向,历经起草、三轮征集意见以及最后的核查审批正式成文。

(一)2022年5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初次拟定《达川区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实施方案》。

(二)2022年5-6月,修改拟定《达川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协作机制》。

(三)2022年7月初,再次修改拟定《达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暂行规定》。

(四)2022年7月6日,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达州市达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征求〈达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函》)。

(五)2022年7月28日,根据各单位、各部门反馈意见修改定稿《达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暂行规定》并报达川区人民政府审批。

(六)2022年8月31日,再次征求意见(《达州市达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再次征求〈达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七)2022年12月1日,最后征求意见(《达州市达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再次征求〈达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八)2022年12月,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关于印发〈达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申请。

(九)2023年1月18日,《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章节内容

本《规定》包括总则、部门职责分工、部门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案件移送配合、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附则共七章三十一条。

主要内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各自职能职责,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机制、信访处理机制、配合协调机制等。

(一)部门主要职责

1.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集中行使城乡规划、民政(殡葬)、发改(粮食)、水政、民宗、商务、经信(电力)、教科、城管和扬尘等十大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

开展立案、调查、执行等案件处理和涉及刑事、违法违规案件的移送;

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整治。

2.行政管理(审批)部门

政策指导、行业规划、审查审批、行业监管、风险研判等行政管理职责;

开展专项检查、整治。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开展辖区内的巡管和执法工作。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管理(审批)部门协作配合

1.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经核实后移交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2.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如事后难以收集证据或者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行登记保存或者采取相应措施,并在移送案件时随案移交。

3.在管理或执法过程中发现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情况紧急等违法行为,都应当依法采取紧急强制措施进行制止,固定现场证据。紧急处置完毕后再按规定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4.建立案件移送制度。主要内容涉及移送主体、移送时限、移送资料;已移送处理的案件落实首问单位告知义务(告知利害关系人案件移送情况以及负责处理案件的具体行政部门)。

5.接到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后,有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处理,属于日常监督管理事项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

6.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许可信息、管理标准、档案资料、专项检查和重大、疑难案件处理的协助支持。

(三)信息共享机制

1.建立联络员制度;

2.建立健全信息衔接机制;

3.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4.部门间互相抄送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解释、政策等文件。

(四)案件移送配合

1.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协作机制;

2.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加强与纪委监委的工作衔接。

(五)监督考核内容

1.区政府将部门协作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目标考核;

2.接受区人大、区政协以及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


​解读人:苏珊珊 ;  办公电话:26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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