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人民政府:
2007年元月19日接到县政府转达市信[2006]信访转来第0933号“关于南外镇店子梁社区二小区村民上访该小区生活留地被社区书记曹仕德擅自出售给开发商周顺兵”信访件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派执法监察大队专人调查了解此事,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店子梁社区二小区生活留地基本情况
2005年3月30日,达县发展计划委员会以《关于达县南外镇店子梁社区二小区修建居民生活小区立项的批复》(达计委[2006]固字第39号)同意改善该小区内居民住房条件。项目单位:达县南外镇店子梁社区二小区,项目名称:达县南外镇店子梁社区二小区居民生活小区,项目规模:占地面积16270.2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其中门市2000平方米,居民住宅38000平方米。
2005年6月8日,达县南外镇店子梁社区二小区与四川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周顺兵通过协商签订了《投资开发协议书》。主要内容为:达县南外镇店子梁社区为甲方,达县南外镇店子梁社区“清晨丽苑”项目负责人周顺兵为乙方。经甲、乙双方反复协商,乙方对甲方原西山酒厂用地约6亩及周边生活留地约16亩,共计22亩土地进行房地产投资开发。由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国土、建设等相关建设手续,开支有关费用概由乙方支付,国土部门的土地成本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负责对甲方约22亩生活留地范围内的居民拆迁安置、禾苗及所有设施进行补偿;甲方应受益该项目房产价值400万元,不再分得该项目的门市和房屋,乙方支付甲方价值400万元房屋转让款,于2005年6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在该项目修到四楼盖板完毕时支付100万元,剩余的在乙方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乙方在未支付清甲方下余100万元房屋转让款之前,以达开公路临街面该幢二楼以下住房1500平方米作抵押,该房产转让款付清后所抵押房屋可归乙方所有;除达县南外镇店子梁社区500平方米办公用房外,其余门市房产土地使用权以及公用设施一律归乙方所有;乙方对该项目进行房产开发对内对外的债权债务概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担经济责任,乙方未开发之前,该宗地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清偿。
2005年6月14日,周顺兵在我局办理了达国用[2005]第02525号、达国用[2005]第025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4年6月受达县店子梁二小区委托办理),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住宅,使用权面积为8403.4平方米,办理手续费用系周顺兵缴纳。
2006年7月20日,达县人民政府以达府土函[2006]26号《关于达县南外镇店子梁社区二小区拥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同意为达县南外镇店子梁社区二小区持有的达国用[2005]第02525号及[2005]第0252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字地发9-2-9,9-2-10)载明位于达县南外镇三里坪二组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土地面积共计8404.4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年限70年,总地价3037686元,其中补交出让金729045元;2006年7月26日过户给四川清晨实业有限公司,土地证号为达国用[2006]第3552号、达国用[2006]第3528号,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关于来访信反映的几个问题
关于来访中“店子梁社区二小区与清晨丽苑开发商周顺兵没有按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建房(砖混结构只能修7楼,7楼以上必须是框架结构,现实际修建是砖混结构9-10楼),店子梁社区书记曹仕德勾结清晨丽苑开发商周顺兵暗箱操作”等其他问题,均不属我局职权调查范围。
特此报告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