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达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来源: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2-14
浏览次数:

​达川府办函〔2023〕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351号令)的规定及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达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未列入清单的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达州市达川区消防救援支队、国家税务总局达州市达川区税务局、达州市达川区气象局等实行双重管理或者垂直管理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机构改革情况等,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达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pdf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4日



    1. 文字解读
    1. 图片解读
    1. 媒体解读
    1. 视频解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