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1995年,根据我省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情况,省劳动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补贴问题的通知》(川劳险[1995]17号),对两个特殊困难群体给予补助,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原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需作适当调整。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退休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元提高到40元;
二、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原每月30元提高到60元。 企业中终身无子女的退休职工,其配偶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按每月60元补助。
三、新标准从本文下发之次月起执行,经费开支渠道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