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百节镇人民政府(场镇综合管理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收取车辆卫生费的报告”收悉。你镇收取场镇卫生服务费我局已於2006年6月6日以《关于达县百节镇卫生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达价费[2006]14号)作了批复。根据原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委员会《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07号)有关规定和《关于文明场镇建设有关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达委宣[2006]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你镇设立临时停车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增加场镇临时停车点卫生服务费其标准为:大车:10元/车.月。
接此通知后速到达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进行公示,实行凭(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
二00七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