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县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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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境内各煤矿企业: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和健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贪污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经研究,现将我县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是达县县属煤矿必须依法在达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工伤保险。在参保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将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煤矿企业,必须在12月底之前参加工伤保险,逾期不参加工伤保险其责任自负。 参加工伤保险必须实行实名字。

    四、 鉴于煤矿企业用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允许变但不允许断。参保企业要及时向社保局申报其人员变化情况。

    五、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费率、待遇享受标准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川府发[2003]42号文件执行。

    六、对于已经发放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将由颁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煤矿行业在进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时,必须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续保)证明,县安监局、县经委方才办理年检手续。

    八、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对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中断缴费,瞒报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总额的,劳动保障部门将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在改正期间未改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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