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心小学、民办幼儿园(班):
为了促进幼教事业的发展,根据达州市物价局、达州市财政局文件(2001)55号文件精神,我县幼儿园(班)收费实行优质优价、分级定价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幼儿园(班)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期
等级 | 保育费 | 管理费 | 杂费 | 代管费 | 合计 | |
城市 | 一级 | 290 | 50 | 20 | 30 | 390 |
二级 | 280 | 40 | 20 | 30 | 360 | |
三级 | 260 | 30 | 20 | 20 | 330 | |
未评级 | 140 | 20 | 20 | 20 | 200 | |
农村 | 一级 | 240 | 40 | 20 | 20 | 320 |
二级 | 230 | 30 | 20 | 20 | 300 | |
三级 | 220 | 30 | 20 | 20 | 280 | |
未评级 | 120 | 20 | 20 | 20 | 180 |
二、有关管理规定
1、幼儿园(班)班额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幼儿安全、便于管理,大班不得超过 35 人,中班不得超过 30 人,小班不得超过25 人的班额确定,各园应严格按规定的班额招生,不得随意增加。
2、对各部门、单位举办的幼儿园(班)在对系统内部职工子女就读时应降低收费标准执行。
3、幼儿就餐本着自愿,其费用按照不盈利的原则由各幼儿园报县物价局备案。
三、公办幼儿园所收费用属预算外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滥发奖金、实物、补贴等,违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民办幼儿园(班)所收费用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四、严格按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自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更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违者由物价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收费单位应到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
六、县级以上示范幼儿园(班)收费标准报县物价局、财政局,比照市内同等幼儿园标准核定。
七、本通知从二○○七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达县物价局 达县财政局
二○○七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