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县幼儿园(班)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7-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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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心小学、民办幼儿园(班):

    为了促进幼教事业的发展,根据达州市物价局、达州市财政局文件(2001)55号文件精神,我县幼儿园(班)收费实行优质优价、分级定价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幼儿园(班)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收费标准                             单位:元/.

 

等级

保育费

管理费

杂费

代管费

合计

城市

一级

290

50

20

30

390

二级

280

40

20

30

360

三级

260

30

20

20

330

未评级

140

20

20

20

200

农村

一级

240

40

20

20

320

二级

230

30

20

20

300

三级

220

30

20

20

280

未评级

120

20

20

20

180

 

    二、有关管理规定

    1、幼儿园(班)班额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幼儿安全、便于管理,大班不得超过 35 人,中班不得超过 30 人,小班不得超过25 人的班额确定,各园应严格按规定的班额招生,不得随意增加。

    2、对各部门、单位举办的幼儿园(班)在对系统内部职工子女就读时应降低收费标准执行。

    3、幼儿就餐本着自愿,其费用按照不盈利的原则由各幼儿园报县物价局备案。

    三、公办幼儿园所收费用属预算外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滥发奖金、实物、补贴等,违者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民办幼儿园(班)所收费用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四、严格按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自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更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违者由物价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收费单位应到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

    六、县级以上示范幼儿园(班)收费标准报县物价局、财政局,比照市内同等幼儿园标准核定。

    七、本通知从二○○七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达县物价局  达县财政局

二○○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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