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事项
来源:达川区居保局
发布日期: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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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对象

我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以县、市、区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二、参保登记

城乡居保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社区)协办员协助办理。

(一)新参保。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服务中心与村(社区)协办员应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供城乡居民任意选择其一申请参加城乡居保:

1.通过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协办员或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或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或村(社区)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等)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二)变更登记

1.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本人可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

2.参保人员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变更时,参保人员本人可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新的《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或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等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变更。

(三)注销登记。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三、保费缴纳

(一)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

(二)城乡居保个人缴费原则上由税务部门委托相关金融机构和参保人员签订代扣协议,通过社会保障卡代扣代缴,也可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其他缴费渠道缴费。

四、待遇支付

(一)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可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或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二)社保经办机构应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保待遇。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核对城乡居保待遇发放信息,以社会化发放方式,通过社会保障卡进行待遇发放。

五、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四川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等相关要求,及时开展参保人员领取城乡居保待遇资格确认工作。

六、关系转移

(一)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州)内跨县(市、区)转移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二)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州)、县(市、区)转移的,可通过互联网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本人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填写《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填写《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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