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重点监管制度(试行)
来源:达州市达川区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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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质量与安全管理行为,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4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四川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建设工程以及在川承揽业务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点监管对象主要包括被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市场主体。

  第四条    重点监管名单实行分级管理。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级重点监管名单在系统内发布、更新,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将重点监管对象提请纳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管名单。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一)发生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按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典型问题公开制度》被公开的;

  (三)工程重要部位未严格按照工程规范、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经鉴定影响结构安全、功能发挥、工程寿命的;

(四)其他应当被重点监管的情形。

  第六条    因承揽的在建水利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问题,市场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一)受到司法判决的(包括免予刑事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行政处罚的;

  (三)半年内被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追究2次或1年之内被责任追究3次及以上的(包括责令整改、约谈、通报、停工整顿、建议解除合同等);

(四)对重点监管名单建设项目(标段)质量与安全问题负主要责任的;

  (五)在单位公开的信息、提供的技术成果和建设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质量与安全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整改工作敷衍搪塞、弄虚作假的;

  (七)提供虚假证明、无正当理由更换或擅自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

  (八)主要人员到岗出勤率低于合同要求的50%的;

  (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拒不整改的;

(十)其他应当被重点监管的情形。

第七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布重点监管名单时,应当明确起止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重点监管期限届满自动退出。

  第八条    重点监管名单可以抄送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纪检监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实施联合重点监管。

  第九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强监管措施。

  (一)把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标段)作为稽查、巡查、暗访、抽查的重点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二)对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标段)、重点监管市场主体承揽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进行重点检测;

  (三)对重点监管市场主体提供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监理实施细则、检测报告、质量评定等技术成果进行重点抽查(审查);

  (四)对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标段)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

  (五)对重点监管市场主体进行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的,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六)对符合《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纳入四川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省/市<州>/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重点监管名单(建设项目)

  2.(省/市<州>/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重点监管名单(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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